11月29日,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鄧啟禎等2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首犯鄧啟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八十六萬元。其餘1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和罰金。
宣判現場 陸露攝
2019年初,桂林市掃黑辦接到群眾舉報,以鄧啟禎為首的涉黑組織,長期盤踞在全州、興安一帶為非作歹,涉嫌多起涉黑惡違法犯罪,已成為為害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接到舉報後,自治區掃黑辦將該案列為重點督辦案件。2019年4月25日,興安縣公安局組織精幹警力成立專案組開展線索核查。
據辦案民警介紹,由於鄧啟禎等人在當地為非作歹多年,當地群眾敢怒不敢言,害怕被他們打擊報復。民警通過調查,掌握了多起惡劣案例的情況。
鄧啟禎等人壟斷了當地的石場生意,並不顧當地群眾反對,也不顧道路的歸屬權,強行將道路拓寬。期間,鄧啟禎與當地一名80餘歲的村民發生衝突,他懷恨在心,有一天夜裡手持棍棒衝進老人家裡,對老人一頓毒打。
2006年,因一名村民對鄧啟禎承包沙場提出異議,引起了鄧啟禎的不滿。一天,該村民駕車外出,鄧故意驅車阻攔,引發爭執。兩人來到派出所調解。鄧不服民警調解,糾集同夥二十多人來到派出所,推搡辦案民警,造成兩名民警受輕傷,嚴重幹擾當地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經警方查實,該組織涉嫌違反刑事案件25起,違反治安管理行為7起。民警依法凍結涉案存款1424.1萬元;扣押現金310.8萬元、汽車2輛、鏟車1輛;查封房產4套、車庫4個、商鋪1個、石料3.61萬方。
警方查封扣押涉案現金和票據。 桂林警方供圖
臨桂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鄧啟禎糾集籠絡社會閒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有組織的實施具有暴力、威脅性的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鄧啟禎為組織者、領導者,多人參加組成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長期盤踞在全州縣鳳凰鄉、興安縣界首鎮等鄉鎮,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幹擾、破壞他人採石場正常生產、經營,強佔銷售石料市場,毆打及報復執法人員。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逃避打擊,對全州縣鳳凰鄉、興安縣界首鎮一帶採石場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形成重大影響,造成從事採石場生產、石料經營的多名群眾利益遭受犯罪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鄧啟禎等20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故意殺人罪等,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現場 陸露攝
本文由南國早報原創出品,未經許可,任何渠道、平臺請勿轉載。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