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員 齊海生
「齊法官,去年你審理的那起行政案例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了!」最近,院裡很多同事一看見我,就高興地上前跟我分享這一喜訊。
我的思緒也不由地回到一年前審結的、至今仍讓我記憶深刻的一起工傷行政案件。在這起案件中,我打破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一直遵循的一項認定規則,彰顯了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社會保障價值取向。
2012年6月12日早晨,開發區一家企業的職工施某駕駛二輪摩託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與一輛小型貨車相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小型貨車逃離現場。施某受傷,經醫院救治診斷為左肩鎖骨關節脫位、左多發性肋骨骨折。當地交巡警部門作出了結論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2012年10月,施某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以申請人未能提供職工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為由,遲遲不作出認定結論。施某向法院起訴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經過協調,勞動行政部門答應履行法定職責,施某也撤回起訴。之後,勞動行政部門直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施某再次起訴到法院。
本案焦點問題在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能否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直以來,勞動行政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都要求申請人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事故發生地段沒有攝像頭,現場亦沒有任何見證人,在交警到達時,受傷職工已將摩託車停靠路邊,現場已遭破壞。交警部門明確告知,本案偵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交警部門也不可能再出具一個事故認定書。因此受傷職工被逼進「死胡同」,交警部門不同意出具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勞動行政部門則一再要求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否則將不予認定為工傷。
作為該案承辦法官,我深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勞動保障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應適當向勞動者傾斜。本案中,施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於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故本案應推定處於相對弱者地位的施某不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並進而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判決撤銷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判決書後未提出上訴,本案判決生效。
幾個月後,我院又收到一個類似的行政案件,但是這次不同的是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上個判決的精神作出了認定。當看到行政機關按照法院的裁判規則作出行政行為時,我為推動依法行政盡了一份自己的綿薄之力感到十分欣慰。更讓我自豪的是,從2014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類問題的處理意見與我那起行政案件判決的精神是一致的。
該案的判決讓我愈加深切地明白,規則是司法的精髓,規則之治作為司法機關的基本功能,更多地體現為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規則的案例宣告。法官雖不能創設法律,但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深入解讀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創設裁判規則,通過一個又一個新的規則不斷推進法治進程。
顧建兵 王小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