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8年前被狗咬傷,如今還能索賠嗎?
18年前,淮南一市民養狗咬傷了不滿兩歲的段某;18年後,段某再次將狗的主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等。9月15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從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2002年4月13日,時年不滿兩周歲的段某由其外祖父帶領在淮南市田家庵區一處花園遊玩時,被胡某飼養的一隻大黃狗撕咬,造成面部、眼部受傷,經多家醫院診斷治療,產生各項醫療費用。
2003年3月17日,段某起訴至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賠償經濟損失、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部分支持了段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段某的傷情仍需繼續治療,對於後續治療費應當待實際費用發生後另行起訴。
2019年,年滿十八周歲的段某再次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18萬餘元。經鑑定,段某因外傷致一處九級傷殘、三處十級傷殘。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胡某承擔160589.1元的賠償責任。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段某於2003年起訴時其治療已經終結,時隔十幾年後,要求殘疾賠償金不合理。同時認為長達17年的時間,段某未向胡某主張權利,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胡某遂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段某於2002年被胡某飼養的大黃狗咬傷左眼部及面部,此後,其在2003年、2005年、2014年及2018年均進行了相應的治療,至2018年其成年後方治療終結,其在2019年起訴要求支付相關費用,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段某在2003年起訴時並未主張殘疾賠償金,此前訴訟亦未對殘疾賠償金進行處理,故胡某主張段某僅能要求後續治療費,依據不足,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故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希望通過此案提醒社會大眾,應當文明養犬,避免寵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而對於已經發生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後續治療費用及可能產生的整容費用、傷殘賠償金等,在事故發生當下是無法預料的,難以明確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因此,當事人可以在費用實際發生以後,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狗的主人承擔因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陶偉
來源:安徽商報
(責任編輯:李興晴)
來源:新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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