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精神疾病從最開始令人同情的病因逐漸變成了現代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罪責的藉口,以至於社會上出現一種「我有精神病,犯罪也不會坐牢」的聲音。
那麼精神病人犯罪真的不用擔責嗎?但這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知。下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講解精神病人犯罪將會如何擔責?
【案例說法】
黃一川,上海世外小學砍殺案的兇手。
2018年6月28日中午,時年29歲的他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南門口連砍4人,致兩名小學生當場死亡。
案發次日上海市公安局便委託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他進行了精神鑑定,經5名法醫和多名資深精神科臨床醫生會診,黃一川被鑑定人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雖然按照我們的刑法,精神病人行兇後,通常只有在被鑑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
但黃一川被判死刑其實也沒有違反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可以」不是必須,具體怎麼判,還是由法官決定。
黃一川的判決書中寫道:「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一概而論……
黃一川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並非在病理反應下針對妄想對象進行報復,亦非不加選擇地對他人實施暴力,而是經過反覆權衡,有意識地選擇弱小的小學生為殺害對象……
因此,黃一川的一審二審乃至最高法的死刑判決結果覆核階段,黃一川的結果都是死刑。
【律師普法】
一、什麼樣的精神病患者需要承擔犯罪責任?
在以下這3種情況下,精神病患者需要負刑事責任:
1、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沒有發病的時候,與正常人無異,同樣也具有思考能力,判斷能力。
也就是說未發病時患者是有行為能力的,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因此,即使說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是在未發病的時期違法犯罪的,同樣應該根據犯罪情節來定罪論處。
2、發病輕微時
精神疾病有很多種類型,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擊性,也並非一旦病發就完全失去理智。
有的患者在輕微發作時,明明明明知道做某些事情是不對的,是違法犯罪的,但以為精神病可以不負責就隨心所欲的去違法犯罪。
但是在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情況下實施犯罪的,仍然應該負刑事責任。
3、在犯罪後患病的
我們說的精神病患者在嚴重病發,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不承擔法律責任,有的人就認為只要是個精神病患者就可以不坐牢。
上述的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刑事責任能力的本質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罰能力,也就是說是否要判刑看的是實施犯罪的過程,而不是看罪犯能否承擔得起刑罰。
在犯罪的時候是個正常人,在犯罪後才因某些原因換上精神疾病,是應該定罪判刑的,只是說在刑罰實施方面會有相關考量。
關於「精神病人犯罪不用坐牢」的規定,你有何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