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每天6小時持續3個月=精神疾病
11月8日,我國首部《網絡成癮診斷標準》通過專家論證,將由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報批國家衛生部後,在全國各大醫院,特別是三甲級醫院的精神科推廣使用。該標準將網絡成癮分為網路遊戲成癮、網絡色情成癮、網絡關係成癮、網絡信息成癮、網絡交易成癮五類,網絡成癮被納入精神疾病範疇。
根據《診斷標準》的描述,網癮最直觀的一項量化標準是平均每日連續使用網絡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小時,且符合症狀標準已達到或超過3個月。其他標準還有對網絡有強烈渴求或衝動;減少或停止上網時會出現周身不適、煩躁、易激怒、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礙等戒斷反應;因使用網絡而減少或放棄了其他的興趣、娛樂或社交活動等。
負責該課題的北京軍區總醫院醫學成癮科主任陶然表示,這個標準是他們4年來對3000多人進行研究之後得出的結論。如果該標準獲得最終確認,我國就將是全世界第一個將網癮列為精神疾病的國家。
「我才知道原來我是個精神病」
「中國戒除網癮第一人」陶宏開教授公開反對《診斷標準》。根據自己對5000多個案例的研究,陶宏開表示:「網癮不是病,更不是犯罪。我堅決反對把網癮青少年當做精神病人治療,給患網癮的孩子扣上『精神病』的帽子。」
在網友中,支持者認為:「網癮被定性為一種疾病,只代表我們以後會更專業更正式更全面地去考慮上網所引起的行為障礙,對於網絡所帶來的消極後果有更科學的方法去預防以及控制。」
而反對者認為,「精神病的帽子能隨便這麼亂扣嗎?那網吧豈不成了瘋人院?」有網友自嘲地說:「我現在才知道,原來我是精神病啊。」
「網癮是精神病的話,那他們搶劫殺人不是都沒有罪了?」網友「無知」的留言代表了不少人的觀點。這個醫學上的爭論突然和司法問題聯繫在一起。在人們的印象中,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負法律責任,那麼網絡成癮被納入了精神病範疇,是不是意味著網絡成癮患者也不用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
毒殺父母青年要求做司法精神病鑑定
社會的質疑在現實中馬上得到印證。11月10日下午,一份精神鑑定申請寄往四川省高級法院,《網絡成癮診斷標準》的第一次適用居然是以司法審判的方式出現的。
21歲的四川射洪縣青年胡安戈沉迷網路遊戲。去年3月,他自稱要做水產生意,讓父母出資贊助。父親給了他5萬元錢,可胡安戈卻將這些錢全用來買遊戲裝備。無顏面對父母的胡安戈突然有了一個荒唐的想法:「我辜負了父母的期望,不如結束他們的生命,讓他們徹底解脫。」
去年7月14日,他買了20包毒鼠強,放在家中的剩菜裡。為了製造不在場的證據,他開車離開了家。父親吃了摻有毒藥的飯菜後中毒,所幸搶救及時,脫離了危險。
胡安戈變本加厲,他又買了45包毒鼠強,7月24日中午,他偷偷將毒鼠強倒在一盤拌牛肉中。午飯後,他藏好了父母的手機,走進書房,反鎖房門,開始上網玩遊戲。不久,隔壁傳來了母親呼喚兒子撥打120急救電話的聲音。此後的兩小時裡,胡安戈沉迷地玩著「傳奇」網遊。直到隔壁父母痛苦的呻吟聲在空氣裡消失,他才離開電腦。
隨後,他將拌有毒藥的牛肉倒掉,並將器具洗淨。然後哭著撥打親戚的電話,稱父母好像出了事……在接受詢問時,胡安戈妄圖迷惑警方視線,「推測」父母感情不和,爭吵後,母親投毒殺死父親後畏罪自殺。
不過,胡安戈的掩飾並沒有得逞。警方在胡安戈的電腦中發現,他曾以「請問可以毒死人的毒藥如何購買」、「購買毒鼠強」等為關鍵詞在網站上進行搜索。最終,胡安戈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去年12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安戈死刑。
胡安戈提起上訴,在等待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時,《網絡成癮診斷標準》高調誕生,這令胡安戈猶如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胡安戈的親屬認為毒殺父母的行為不像是他正常的做法,於是請求省高院對胡安戈沉迷網絡毒殺父母時是否患精神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定。
就在《診斷標準》在社會上引起爭論時,又發生了兩起慘禍。一名16歲的網癮少年因父親責罵其沉迷網絡心生仇恨,用菜刀、鐵棍將父親砍殺身亡,隨後又若無其事地去網吧上網。11月13日,青島一所高校的大學生因為長期沉迷網路遊戲不能自拔,產生自殺念頭。他衝入一群長跑的學生中,揪住一名女學生的頭髮,準備用刀片割喉,幸好被巡邏民警及時制服。
這三起案件的新聞報導中都不約而同地提到:《診斷標準》能否成為這些人的「救命稻草」,讓他們在犯罪後得以免責或是從輕處罰?
法學觀點
《診斷標準》的法律地位:尚不過是一種學術觀點
北京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優秀律師楊礦生認為,網癮作為一類帶有普遍意義的行為現象,能否納入精神疾病的範疇,首先必須在醫學上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認定。這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醫學病理概念,其實已經關係到了眾多個人或某一群體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責任與權利的設置與變化,應由高位層次的國家機關來進行全國統一的規範。
楊律師說,根據目前的情況看,這個《網絡成癮診斷標準》,且不論其科學與否,僅從程序上看,只是由某個醫院研究推出的,沒有通過相關行業法定機構的審核,更沒有相關國家機構予以確認,本質上尚屬於一種學術觀點。它並不是一種行業標準,更不是一種國家標準,只有經過法定的程序進入了國家認可的精神病範疇,才有可能被司法機關用做審判的一種證據使用。
「因此,這樣一個標準顯然難以具有讓各級司法機關與司法人員真正接受與認同的法律效力,不會對司法審判產生任何影響,也不應產生影響。將網絡成癮納入精神疾病診斷範疇,還需要經曆法律體系內的確認以及醫學與司法對接的漫長過程。」
網癮者的精神疾病:並非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網癮者即使被認為患有醫學上的精神病也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楊礦生律師分析說,網癮患者是否具有免責或減責條件,必須通過法定程序鑑定,若是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就可以免除承擔刑事責任,部分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時造成危害結果的,其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減輕。 所謂經法定程序,一是精神病鑑定的提出和批准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二是鑑定人和鑑定機構要有法定的資質,三是鑑定人的鑑定過程和鑑定結論的出具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楊律師認為,根據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鑑定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狀況,像胡安戈這樣的人其以網癮為由申請精神病鑑定,可能很難得到批准,即使得到批准,能否鑑定出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也是一個問題。
精神病人的刑事免責誤解:有精神病不等於犯罪免責
通過《網絡成癮診斷標準》所引發的爭議,楊礦生律師更希望更正一種普遍的理解誤區。「社會上一直存在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或不承擔刑事責任。事實上,有精神病並不等同於犯罪免責。」
楊律師表示,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並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