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佔有的取得與消滅

2021-01-09 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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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佔有的取得(★★)

  1.直接佔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於他人的佔有而為新佔有的取得。包括兩種:

  ①可基於事實行為原始取得,如拾得遺失物、無主物先佔。

  ②亦可基於侵權行為原始取得,如盜竊、搶奪他人錢包。

  2.直接佔有的繼受取得。指基於他人既存的佔有而取得直接佔有。包括兩種:

  ①移轉取得(特定繼受)。以現實交付和簡易交付移轉直接佔有。

  ②概括承受。如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直接佔有由繼承人承受。再如,企業合併時,被合併企業的直接佔有由合併後的企業承受。

  (二)直接佔有的消滅(★★)

  1.直接佔有人喪先事實上管領力的,直接佔有消滅。其情形有二:

  ①由於佔有人的意思。如完成現實交付、拋棄佔有。

  ②非由於佔有人的意思。如被盜、遺失。

  須注意:管領力僅一時不能行使的,直接佔有未消滅。如:

  ①家畜走失,可預期其歸來;

  ②錢包從陽臺掉到馬路上,讓女兒盯著,自己急忙下樓去撿;

  ③旅客結帳時,發現筆記本電腦遺忘在賓館房間。

  2.佔有物滅失。佔有物滅失的,直接佔有消滅。包括毀滅(如茶杯破碎)、消耗(如煤球燃燒)、添附(油漆塗牆)。

  (三)間接佔有的取得(★★)

  1.間接佔有的創設取得。情形有三:

  ①直接佔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例如:所有人出租、出借、出質,系將直接佔有讓 與他人,為自己創設間接佔有。

  ②直接佔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如甲向乙出賣耕牛,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使甲成 為直接佔有人,同時為乙創設間接佔有。

  ③非佔有人為自已取得直接佔有,同時為他人創設間接佔有。如以監護人資格受領物之 交付,監護人取得直接佔有,被監護人成為間接佔有人。

  2.間接佔有的移較取得。情形有二:

  ①間接佔有的讓與。例如:甲將相機借給乙使用3個月,3天後,甲又將相機贈與丙,甲可將自己的間接佔有讓與丙,丙因間接佔有的讓與(指示交付)而取得相機所有權。

  ②間接佔有的繼承。例如:甲將相機借給乙使用3年,半年後,甲死亡,甲唯一的繼承人丙繼承甲對相機的間接佔有。

  (四)間接佔有的消滅(★★)

  1.直接佔有人喪失佔有。例如:甲將相機借給乙,丙盜竊該相機。乙的直接佔有因侵奪而消滅,甲的間接佔有亦消滅。再例如:甲將相機借給乙,乙擅自出售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乙的直接佔有因完成現實交付而消滅,甲的間接佔有亦因此消滅。

  2.直接佔有人表示不承認間接佔有。例如:甲借小提琴給乙,若乙對甲表示該琴原為自己所有,不再返還給甲。則自乙向甲為此表示時起,甲的間接佔有消滅。

  3.返還請求權消滅。例如:甲借小提琴給乙,後乙提出購買,甲表示同意(簡易交付)。 自甲、乙就買賣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時,甲喪失返還請求權,甲的間接佔有消滅。若此後丙侵奪乙佔有之小提琴,與甲無關,甲不得對兩主張佔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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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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