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間接代理

2020-12-25 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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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顯名的間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條)。

  (1)為簡便,舉例說明:甲(表哥)委託乙代為購買一塊VacheronConstantin牌手錶。 2015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義與(清楚事情原委的)丙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價款70 萬元,丙2015年7月1日交付手錶,乙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2)特徵有三:①乙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②為甲的計算; ③訂立合同時,丙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合同效力。①原則:甲「自動取代」,乙、丙間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甲系買受人,丙系出賣人。②例外: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乙和丙的除外。比如,乙、丙 約定:「有事,丙只認乙!」那麼,這個合同就只能約束乙;丙。

  2.隱名的間接代理(《合同法》第403條)。

  (1)同樣為簡便,舉例說明:甲(表哥)委託乙代為購買一塊VacheronConstantin牌手錶。2015年2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義與(不清楚事情原委的)丙訂立的買賣合同約定:「價款70萬元,丙2015年7月1日交付手錶,乙2015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

  (2)特徵有三:①乙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②為甲的計算;③訂立合同時,丙不知道乙系甲的代理人。

  (3)合同的效力(一):原則。①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乙、丙的買賣合同僅能約束乙、丙。僅乙有權請求丙交付手錶,丙僅能請求乙支付價款。②丙向乙交付手錶時,乙取得手錶所有權,乙再基於委託合同將所有權移轉給甲。甲為防不測,可與乙約定「預立的佔有 改定」,即甲、乙約定:「丙向乙交付手錶時,甲取得所有權,但甲基於委託合同成立間接佔有。」如此,則丙向乙交付手錶時,甲成為所有權人。「預立的佔有改定」,考到的概率很大呀!

  (4)合同的效力(二):例外。在下列兩種例外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乙、丙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甲成為買受人。

  ①委託人甲行使介人權(委託人甲的主動取代)。(說明:合同法權威韓世遠教授認為 「介人權」不準確,而用「自動取代」這一新的說法)。

  前述例子中,假設丙未於2015年7月1日向乙交付手錶,乙因為未能按期向甲交付手錶(「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乙應當向甲披露丙。披露後:(a)甲可主動取代,即甲因此可以行使乙對丙享有的權利。(b)丙可對甲主張其對乙的抗辯(如不安抗辯權;再如丙訂立合同時是精神病人)。 (c)但是,例外情形下,甲不享有介人權(主動取代):若丙與乙訂立合同時知道乙是甲的代理人就不會訂立該合同的,甲不享有介人權。②第三人丙行使選擇權,重新選擇甲作為合同相對人。

  前述例子中,假設丙已經交付了手錶,但因甲未向乙支付價款,乙因此未於2015年10 月1日向丙支付價款(「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乙應當向兩披露委託人甲,披露後,為保護丙「選掙合同相對人的自由」,丙享有選擇權,可繼續選擇乙為合同當事人,亦可重新選擇甲為合同當事人。選擇權系形成權,所以,一經選定,不能變更。若丙重新選擇甲作為合同當事人:(a)則乙、丙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丙。(b)兩對甲主張合同債權時,甲可對丙主張甲對乙的抗辯以及乙對丙的抗辯。

  典型試題

  甲委託乙購買一套機械設備,但要求以乙的名義籤訂合同,乙同意,遂與丙籤訂了設備購買合同。後由於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時向丙支付設備款。在乙向丙說明了自己是受甲委託向丙購買機械設備後,關於丙的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8年·卷三·3題一C)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選擇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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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廣東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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