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陝西府谷發生「10·24」特大爆炸案,三名非法製造炸藥的被告人已被判死刑。
近日,中國裁判網公布了,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在此爆炸案中三名涉嫌瀆職的警務人員做出了二審裁定,駁回抗(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案發地轄區新民派出所原教導員呂正榮、原副所長孫鵬飛及派出所所屬的新城川警務室原負責人韓黨雄,犯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據此公開的二審裁定書顯示,此次爆炸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傷,38人輕傷、48人輕微傷。截至2017年2月17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9836021.62元。
2016年9月,府谷縣新民鎮打井塔村(屬新城川警務室轄區)村民張某丙將自己位於XX村XX房出租給郝衛傑、陳英朝、陳普(三人另案處理)等人非法製造炸藥,後在製造炸藥的過程中於10月24日發生了爆炸。
經一審法院審理,2016年,府谷縣公安局與各基層派出所籤訂了《緝槍治爆工作責任書》、《府谷縣公安局槍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責任書》,明確派出所所長或主要負責人為轄區緝槍治爆專項活動第一責任人,要求派出所和轄區各涉爆單位、所長和管區民警、管區民警與村委會、村委會與村民逐層籤訂責任書,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炸藥、雷管窩點和煙花爆竹家庭小作坊,要對易滋生非法製販槍爆物品的城鄉結合部、出租房屋、廢舊廠房等部位、場所進行重點排查,要求制定槍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責任制,各派出所更要組成專門工作組,落實責任,每月每季逐村逐戶進行排查。
在爆炸案發生前,府谷縣公安局分別開展了緝槍治爆專項行動、槍爆物品大排查行動、民爆物品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等專項清查活動,要求各基層派出所對轄區內易滋生非法製販槍爆物品的城鄉結合部、出租房屋、廢舊廠房等重點部位、場所,開展全面、徹底地排查,要橫到邊、縱到底,堅決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事項。
然而,呂正榮作為新民派出所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緝槍治爆專項活動第一責任人、槍爆物品大排查第一責任人、專項活動領導小組組長,在爆炸物品日常監管工作方面疏於管理,沒有落實相關責任,未對警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孫鵬飛作為警區警長、新城川警務室分管領導,未對警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亦未對民爆物品進行逐戶排查,未發現轄區內非法製造爆炸物等安全隱患。韓黨雄作為新城川警務室的負責人,沒有認真履行對轄區內的流動、暫住人口和房屋出租進行登記的工作職責。
法院認為,三人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排查轄區內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未發現轄區出租房屋內非法製造炸藥,直至發生爆炸事件,最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2019年10月18日,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靖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呂正榮、孫鵬飛、韓黨雄犯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宣判後,呂正榮、孫鵬飛、韓黨雄均不服判,分別上訴。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也提起抗訴,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三上訴人不能正確、切實履行公安民警的職責,對轄區內的爆炸物品疏於監管,對緝槍治爆專項活動沒有進行具體的安排部署和認真檢查督促,不能及時掌握其轄區範圍內流動人口及房屋出租情況,導致「10·24」爆炸案的發生,確實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該爆炸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系由村民張某丙私自出租違建彩鋼房、犯罪分子郝衛傑非法製造炸藥的犯罪行為所直接引發,是爆炸案的決定因素,因此,本案系一果多因,應客觀評價三上訴人的責任,不能將本案所有的責任全部歸咎於三上訴人。二審裁定,駁回抗(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謝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