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家住石門縣的楊某嬌,將其位於楚江鎮某社區的整棟住宅用於出租經營,租金由楊某嬌收取,日常打理由其父代勞。譚某系石門縣某局工作人員,於2019年11月24日與楊某嬌籤署《住房租賃合同》,將楊某嬌所屬房屋401號房間及室內附屬設施與設備出租給譚某使用,合同中明確註明室內配備燃氣熱水器。
2020年3月8日,譚某意外死於401號出租房內,經石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現場勘驗和屍體查驗,確認譚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查,因出租屋內的燃氣熱水器沒有安裝排煙管道且事發時門窗緊閉是導致譚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事發後譚某所在單位多次協調譚某家屬與楊某嬌溝通賠償事宜,但楊某嬌堅持認為自身無任何責任,因而未能達成一致協商結果,譚某家屬遂於4月28日將楊某嬌起訴至法院。
石門縣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通知雙方當事人6月2日來法院開庭。庭前,法官給雙方當事人各自闡明了案件事實及雙方主次責任情況。告知原告方譚某家屬,譚某死亡是在事發當天熱水器工作時,燃氣不完全燃燒產生了一氧化碳,而租房內門窗緊閉,沒有注意通風,導致意外發生。告知被告楊某嬌,出租房雖符合安全居住條件,但其提供的附屬設施熱水器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楊某嬌於6月2日前補償原告譚某明、唐某群(譚某父母)因譚某死亡導致的各項損失120 000元。楊某嬌當天下午就交付了120 000元給譚某明、唐某群。
楊某嬌與譚某家屬均表示,雙方前期沒有協調成功是因為各自都沒有意識到自身的過錯責任問題。「感謝法院的法官給我們上了一課,為我們伸張了正義,當即就拿到了賠償款,我們是外地人,為我們減少了受累的過程,真正體現了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宗旨。」譚某家屬飽含感激之情這樣說道。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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