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事訴訟、侵權、賠償
法律條文: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4日7時許,蒲某駕駛兩輪摩託車行至316國道2059KM+400M處,適遇羅某駕駛陝FX9830號輕型貨車,在兩車會車時由於該貨車車廂放置的備胎墜落,蒲某避讓不及,撞上墜落的備胎,致蒲某倒地受傷。當天蒲某被送往西鄉縣醫院救治,診斷為:1、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小頭骨折;3、左膝關節腔積液;4、左側脛後靜脈血栓形成。蒲某住院5天後因傷勢嚴重被轉入漢中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0天,進行內固定手術,漢中市中心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左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經陝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蒲某傷殘等級為十級,西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羅某駕駛陝FX9830號輕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依據本案事實,就本案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交警部門已認定被保險車輛無責,根據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不承擔事故責任,並非機動車一方民事賠償責任的免除,保險公司應根據機動車一方民事責任承擔情況,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上述兩種不同意見,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交強險是側重救濟受害人的強制商業保險險種。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的強制性特點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機動車保有人和管理人投保義務的強制性、保險人承保義務的強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優先的強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優先的強制性突破了傳統的合同相對性理論,在保險公司承保前提下,受害人有權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交強險還具有第三人利益性特點,交強險的目的主要在於分散和轉嫁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
二、交強險責任限額中的「責任」為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主要有兩種,第一種為常見的交通責任事故,第二種是交通意外事故,司法實踐中,對於能分清交通事故主次責任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如何適用交強險賠償上並無爭議,爭議最大的是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交強險是有責賠償還是無責賠償?主要依據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這一限定語,認為交強險無責賠償依據的是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即事故形成之責。事實上,上述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交強險雖在救濟受害人方面表現出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質,但畢竟還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交強險商業險屬性必然指向保險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如何分散和轉嫁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自然還得依據交強險保險合同以及由合同所指向的民事責任。即被保險人是否需因交通事故承擔對受害人民事賠償責任才是判斷交強險是有責賠償還是無責賠償的依據。另外,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於對事故成因的調查結論,是民事糾紛中還原客觀事實的證據,但交警部門無權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決定。
三、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
對於交通事故中意外事故的責任承擔,主要見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蒲某與羅某均無法預見貨車備胎墜落致蒲某受傷這一意外事件,主觀上均無過錯,但蒲某的受傷卻因羅某駕駛車輛引發的後果。機動車一方基於前述事實和法律規定應為蒲某受傷結果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民事上的全責賠償在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保險合同轉嫁風險,保險公司需基於交強險保險合同和被保險人民事責任承擔的情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有責賠償的義務。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交強險屬於責任保險,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付,不在於被保險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而在於被保險人是否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由於羅某對車輛裝載備胎安全性疏於管理,造成車輛在行駛中備胎墜落致蒲某身體損害,羅某系該車輛的所有人對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穆光華)
責編:翟李強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