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員存在幾種常見的重大過錯,保險公司如何承擔保險責任

2020-10-18 地球星星

        道路交通事故中經常遇到駕駛人員無有效合格駕駛證、醉酒、飲酒、吸食毒品、機動車未年檢、交通肇事後逃逸以及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過錯情形(注:未完全列舉)。許多當事人日常觀念中以為駕駛人員存上述重大過錯保險一律不予賠償,保險公司因經濟利益的驅動而藉故予以「概括性」的拒賠,使得許多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忽悠。

      筆者日前遇到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諮詢說保險公司告知其因交通肇事後逃逸而拒賠,是否有法律依據。答之,①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②既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也不能一律拒賠,而在交強險限額內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商業險可依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拒賠。

       為此,藉此機會簡單疏理一下實務中機動車駕駛人員存在上述幾種重大過錯情形下,法律是如何規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裡主要討論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足之處敬求指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第三者賠償責任是指當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第三者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時,其承保的保險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也因此替代性承擔相應的保險金的賠償責任,其保險賠償責任分為交強險責任和商業險責任。根據《保險法》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駕駛人存在上述任一重大過錯情形,屬法定或約定免賠事由,若無明示要式瑕疵,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原則性可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但交強險就不完全一樣,除被害人故意外,在特定的情形下保險公司都必須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具體有如下兩種類型:

       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要承擔賠償責任,其後可對侵權人追償。

        適用情形:①機動車駕駛人無有效合格的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②造成第三者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除外)

        直接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 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 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條文中規定「賠償」與「追償」實務中又如何理解與操作呢?

        ①這裡的賠償應是保險公司直接對第三者的人身提害賠償,財產損失不賠。②當第三者無法獲得駕駛人的侵害賠償時,受害者(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險公主張保險公司承擔先予賠付的義務。③當責任駕駛人已對第三者做出賠償,保險公司可獲得免責理由。這與一般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同,一般交通事故駕駛人對第三者賠償後可向保險公司索賠,其最終責任承擔者是保險公司。④保險公司對第三者履行先行賠償責任後,可另案起訴對責任駕駛人追償。所以這裡賠償只是先行賠付義務,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

        有人說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完全顛覆了《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存在上述情形保險公司只承擔墊付人身損害的搶救費用,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其實不然。

       首先,《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雖然只規定墊付搶救費用,但並沒免除保險公司對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只對造成財損失作出明確的免賠規定,而且《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也只規定了被盜搶車輛發生交通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負責墊付搶救費用,並沒有對無駕駛資格等上述情形一併做了規定,給司法解釋留足了空間。其次,《交強險條例》屬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是兩高作出的在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雖然與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時在適用效力層級上實務中存在爭議,但司法實務中司法解釋往往是法院審判的直接法律依據。所以應適用司法解之規定。

        因此,實務中保險公司不能援引《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來抗辯以獲得免賠理由。

       二、保險公司與一般交通事故一樣,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且不可向侵權人追償。

        適用情形:  駕駛人飲酒、交通肇事後逃逸、駕駛未年檢、無牌機動車。

         法律依據:  ①《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交強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均未將駕駛人飲酒、駕駛未年檢車輛、無牌或交通肇事後逃逸等情形規定為交強險的免賠事由。既使《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幾種情形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上做出特別規定,也未包含飲酒、未年檢、無牌車輛、肇事逃逸等情形。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依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且《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又特別規「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是強調型條文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機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也並未排除飲酒、機動車未年檢、無牌等情形,且根據交強險的立法本意,當然要賠。

相關焦點

  • 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經陝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蒲某傷殘等級為十級,西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羅某駕駛陝FX9830號輕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 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在一直增長。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失能否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成為當事人十分關心的話題。
  • ...西鄉縣人民法院: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侵權人及保險公司...
    關鍵詞:民事訴訟、侵權、賠償法律條文: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 路邊修車輪胎爆炸致人受傷屬於交通事故嗎,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嗎?
    張某駕駛自己重型貨車行駛至某地,感覺後輪胎出現故障,遂將車輛臨時停靠路邊,並聯繫維修人員修理。此時,與張某一起跑運輸的趙某開車經過,停車過來詢問是否需要幫忙。維修人員提醒趙某修理車胎時存在危險,請其離開,但趙某並未離開。修理過程中車胎突然爆炸,趙某被炸成重傷。
  •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責任如何劃分?1.本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 陝西省西鄉縣人民法院: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侵權人及保險...
    經陝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蒲某傷殘等級為十級,西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羅某駕駛陝FX9830號輕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 乘客「開車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責任承擔問題
    2016年7月2日被告趙某駕駛登記在其妻子名下的小型轎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交通事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元不計免賠率)在路上臨時停車,後排座乘客被告錢某(系被告趙某的母親)打開左後車門時,轎車左後門與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孫某死亡,李某受傷。
  • 交通事故糾紛,以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訴訟費,理由並不充分!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訴訟中,人民法院通常會根據訴訟過程中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決保險公司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 專業視點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辦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4部司法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1部條例《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情況下賠償規則
    有的人說,機動車一方無責當然不用賠;有的人說,非機動車、行人是個弱者,強者要照顧弱者,既使機動車無責,但賠多賠少都要賠;有的人說,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機動車一方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當然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具體到實務又如何理解這10%呢?筆者日前遇到許多專業從事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此理解存在頗有偏差,所以覺得有必要在這裡拋磚引玉與大家共同討論。
  • 租車買了保險,為何要承擔事故維修費?
    但是,稍有不慎,租賃人、借用人都可能面臨承擔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而前期的責任劃分約定也在賠償時成了一紙空文。經典案例 2019年6月,張某駕駛滬D小汽車在閔行區某路段,與龍某駕駛的滬E小汽車發生碰撞。現場兩人確認,龍某全責,張某無責任。事故導致滬D小汽車維修費24896元。張某駕駛的滬D小汽車為從A公司借來的公務用車。
  • 《民法典》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專章|共計10條摘錄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訴訟費用?
    張某想著自己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應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某在向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張某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由拒賠。不得已,張某要求被侵權人將自己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南光法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出庭應訴,最終法院判決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酒後無證駕駛朋友車撞亡學齡前兒童的事故責任
    經責任認定,向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其過錯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較大,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任某為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通行,沒有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其過錯行為在事故所起作用較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後,車主班某預付賠償款50 000元給原告。
  • 案例探析: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負次要責任情況下賠償責任劃分
    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姜慶飛駕駛機動車與原告袁少粉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該事故造成的人身與車輛損害事實存在,其責任已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邑大隊予以認定。對於該事故造成的原告人身與車輛損害等經濟損失,雙方爭議的焦點如下:①傷殘鑑定有關問題。
  • 借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親戚朋友找我們借車,這個時候我們往往很難拒絕,但是內心又很擔心,那麼借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網友諮詢: 借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 一「典」就通08 | 交通事故常見法律問題彙編(含《民法典》新規...
    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答: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 法律法規|《民法典》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專章 共計10條摘錄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30個交通事故常見法律問題(含《民法典》新規,建議收藏!)
    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答: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 聚焦新交規:機動車撞行人保險先賠(圖)
    關於「機動車撞人」的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對此問題最為關注。根據市民意見和聽證會陳述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細化,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通過強調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事故賠償中的作用,對機動車主進行了減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