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共享經濟帶來的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而租車、借車辦事也不失為一種較普遍的交通出行方式。在租賃、借用汽車時,很多人也會注意到交強險、商業險的保險情況;以及與出借人約定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劃定。但是,稍有不慎,租賃人、借用人都可能面臨承擔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而前期的責任劃分約定也在賠償時成了一紙空文。
2019年6月,張某駕駛滬D小汽車在閔行區某路段,與龍某駕駛的滬E小汽車發生碰撞。現場兩人確認,龍某全責,張某無責任。事故導致滬D小汽車維修費24896元。
張某駕駛的滬D小汽車為從A公司借來的公務用車。龍某駕駛的滬E小汽車從B公司租賃而來。該滬E小汽車由B公司在C保險公司投保。B公司作為滬E車輛的所有人,在與C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商業險,並標註車輛的使用性質為「營業出租租賃」。
事發時,B公司將車輛出租給龍某使用,但對龍某使用情況不知情。經查詢,龍某將B公司租來的滬E車輛用於滴滴運營,當日已營運8單直至出現該交通事故。
基於上述情況,C保險公司在作出定損後確認滬D車輛的實際損失為24896元,但C保險公司認為龍某使用車輛從事滴滴運營增加了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危險程度,屬於與B公司籤訂合同中的免責事由。因此僅墊付1600元維修費用。此後拒絕支付修理費。
A公司將滬D車輛又送往4S店維修,產生修理費23296元。但產生的費用並沒有任何個人或公司承擔。無奈之下,A公司將龍某、B公司、C保險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部分,剩餘部分由B公司和龍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部分;B公司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龍某擅自將滬D車輛用於網約車運營,沒有告知B公司、C保險公司,增加了車輛的使用的危險程度。C公司在為B公司提供的保險單中已對免責事由作出了充分說明,B公司也對免責使用認可。龍某應當承擔剩餘部分。
最終法院判決,C保險公司增加賠償維修費400元;龍某賠償A公司車輛維修費22896元。
在租賃、借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1、賠償責任承擔概述
在租賃、借用機動車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僅在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中法院判決的部分,也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責任劃分。C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的範圍內承擔2000元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B公司由於沒有明顯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龍某作為機動車使用人對剩餘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判定
按照前文所述,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那麼,機動車所有人在什麼情況下存在過錯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沒有對借用人或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駕駛能力等影響機動車安全因素的合理判斷和審查;沒有對機動車適用於運行狀態而進行必要的按時保養、合理維護等。
基於上述情況,即使出借人作為所有人無償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也並不能天然的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有在無過錯的前提下才能免於責任承擔。
3、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的大小與形式
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與其過錯、損害產生的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進行綜合判斷和衡量。例如,機動車所有人故意不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將具有明顯車輛故障的車輛出借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且不告知,則應當承擔大部分或全部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在承擔責任時並不是連帶責任,而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4、使用人可與所有人約定責任,不能對抗第三人
實踐中,租賃、借用汽車時,可以與所有人約定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劃分,通過雙方合意達成口頭或書面約定來轉嫁或降低風險。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類約定並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人仍然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有人、使用人在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據此前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向對方追償。
5、特別提醒
在車輛租賃、出借中,雙方均應當注意對方所提供的證照是否合法,並查看車輛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並將相應內容落實到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中。
當前法律規定來源於《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在《民法典》實施後,《侵權責任法》自然廢止,但相應條款在《民法典》中有了新的發展;負有過錯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不僅包含機動車所有人,還包括管理人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