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課堂」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2020-12-11 舟山婦聯

2014年8月20日晚,王某駕駛浙L**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舟山市普陀區東海西路由西往東行駛。21時30分許,途徑物資交易市場外交叉路口,與對向黃某駕駛沿東海西路由東往西行駛的皖K**號輕型特殊結構貨車會車時,碰撞沿人行橫道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孫某、林某、方某,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現場勘查,認定王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孫某、林某、方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後,孫某、林某、方某三人同時入住醫院進行治療,方某傷勢較輕,2015年上半年治療終結,但孫某、林某傷勢較重,治療持續到2017年下半年。此期間,方某與肇事者王某、黃某並未達成賠償意見,2017年下半年,方某向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要求王某、黃某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黃某及各自的保險公司均抗辯本案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

(案例來源:浙江法院公開網,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浙090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過?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律師怎麼說吧

浙江京衡(舟山)律師事務所

於豔律師

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傷,當事人可以選擇獨立起訴,也可待全部損失確認後一併起訴,訴訟時效應從傷重者治療終結時起算,方某提起訴訟時,傷者孫某、林某並未治療終結,故本案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屬於多輛機動車相撞導致多名被侵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要對這類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進行確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要對同時起訴的多名被侵權人損失數額明確後以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同理,對於多名被侵權人分別起訴的交通事故案件,人民法院也應對同起交通事故給各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並給後起訴的被侵權人在交強險中預留相應的份額,而且商業險也會根據各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進行相應分配。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確定事故的總體損失,併合理分配各被侵權人相應的賠償比例,則會對後起訴的被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處理後果。因此,如果僅僅按照方某的出院時間計算訴訟時效,而孫某、林某的損失尚未明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則難以確定各被侵權人相應的賠償比例。因此,本案方某的訴訟時效未超過。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

第二十一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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