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擔任委託人唐某某訴毛某某等生命權糾紛一案中唐某某的訴訟代理人。結合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採納。
一、關於責任劃分比例的法理依據
1、主次責任劃分8:2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018實施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並因此授權於地方法院自主決定。
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獨自規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這個比例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形式限定了責任承擔比例,這違反了公平原則。對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2008年11月27日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可見,各地不一。
但是,對於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都沒有明確規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因此,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
2、主次責任劃分8:2以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11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由於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精神,「對人身安全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交通參與者中「弱者」的保護。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傷者的保護,是本法律體系中「對人身安全保護」的重要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的體現,第一對傷者的搶救保護;第二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傷亡者的有所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後,交通事故責任是行為作用和行為過錯大小的綜合體,交通事故責任是過錯責任加上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就是現行的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行為作用和行為過錯論的法律依據。這一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實質上都是一樣的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差異,這裡的作用就是上文所說的因果關係和作用大小。這種行為作用和行為過錯的理論。
3、未戴安全頭盔發生非頭部部位受傷,則與未戴安全頭盔沒有關係,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因發生頭部受傷,才認定為次要責任,但不等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沒有帶頭盔跟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但跟受傷加重存在因果關係。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1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2 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 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摩託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沒戴頭盔屬於違章行為。但認定事故責任時,要看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因違章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應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未戴安全頭盔,如果導致頭部受傷,可能會被認定為次要責任;其它部位受傷,則與未戴安全頭盔沒有關係,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二、關於精神賠償數額的法理依據
1、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精神賠償具體數額,屬於法官的酌情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該解釋把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起共同主張,實質上變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之規定,法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考慮的因素有: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但是,有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也就屬於法官的酌情確定。
2、廣西保險行業為內部調處理賠用於協商制定的精神損失賠償數額標準,對外沒有約束力,否則違反了公平原則,條款無效
保協桂發【2013】10號關於印發廣西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調處理賠統一標準(試行)2013年2月1日起施,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計算原則:根據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程度、受傷部位、家庭情況、年齡因素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參考當地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與當事各方協商確定。
而後,《廣西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調處理賠統一標準》保協桂發【2013】10號,從2014年開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參考當地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與當事各方協商確定,以死亡的,2—5萬元左右。(見2014-12-12 16:39:16 道客巴巴)。
然而,從2015年,廣西保險行業協會的《廣西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調處理賠統一標準(2015 版)》至(2019 版),(2018 版)》與(2019版),(見廣西保險行業網>首頁 -> 消費者保護http://www.gxbx.com.cn/bencandy.php?fid-222-id-35754-page-1.htm),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是以死亡的2—5萬元左右,沒有任何變化?但分開不同地方為不同的標準,顯然相對於2014年明顯屬於倒退。且屬於自己的「格式條款」。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的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項因素予以確定。」的原則。
隨著消費水平提高,2014年廣西城鎮 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5418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5206元,至2019年分別為18349元、9437元,分別提高1.18倍、1.81倍。即使是廣西保險行業協會自行制定的條款,也與生活水平變化不相一致,其在廣西境內分開不同地區違反當今「同命同價」的價值取向。
保險公司 限定了賠償數額,這違反了公平原則。對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被害人死亡留下智力不正常的孩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合理的
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事務操作指引(2017)》第163條「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一審庭審最後一次辯論最近公布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導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或者司法解釋、案件處理地法院有相關執行標準的,按照實際情況辦理。」,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網傳〔2019〕105 號「適用標準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廣西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計算相關賠償項目」。以及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43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435元。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在2019年在6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至6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間。請法院酌情認定。
被害人與一精神不正常的女子結婚,2015年8月27日生下唯一的一個孩子,幾個月後被害人的妻於2016年就失蹤且杳無音信,後訴訟離婚公告送達,留下一個患有遺傳智力殘疾的孩子。被害人的遇害,給被害人的智力不正常的孩子造成極大的心靈創傷,依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考慮的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因此,在這樣孤苦無依的家庭,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是合理的。
4、精神損失賠償的賠償次序
至於賠償次序,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對此進一步做出了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三、關於20年撫養費的法理依據
1、被撫養人為智力殘疾的孩子,屬於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被扶養人從小為遺傳性智力殘疾,屬於先天性疾病致殘,現在孤苦無依。因此,撫養年限應該按照20年計算。
2、按照廣西試行「同命同價」方案,撫養費按照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計算
2020年3月2日,河北高院發布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3月1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司法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聯合下發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冀高法(2020)31號)附件:《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的「13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一項明確為「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撫養人人數×傷殘賠償係數」、「14喪葬費」的計算方法為「處理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網傳〔2019〕105 號「適用標準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廣西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統計數據,計算相關賠償項目。如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因此,撫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都是按照城鎮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淮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32436元×20年÷2=324360元)
四、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的依據
被保險人不僅包括投保人,還應包括「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等其他車輛使用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 第四十二條明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8〕13號「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
五、車主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六、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和辦理訴訟誤工費用
依據《廣西保險行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調處理賠統一標準 (2019版)》「(十四)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參與處理死者喪葬事宜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住宿和誤工費用總和。 2.計算原則:親屬人數原則上為3人,每人不超過5天,具體可以結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則酌情確定。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參照本標準中對應項目的計算原則」。則辦理喪葬費為15人次。
同時,因為涉及進行雙方調解、訴訟,辦理證明等2人次、領取《交通責任認定書》1人次、調解1天為3人次、提交訴訟材料1人次、開庭1人次共計8人次。
同時,在拉運屍體安葬,也產生運費。儘管沒有車票,但必然產生交通費,請院酌情認定。
七、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因此數額是按照一審庭審最後一次辯論最近公布的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肇事者屬於本案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等負主要責任的,給與劃分比例的參照,且各省不一。機動車之間的主次比例劃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劃分比例和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未戴安全頭盔,若受傷非發生在頭部,則受傷死亡與未戴安全頭盔沒有關係,本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故請法院按照8:2比例酌情確定民事賠償責任劃分;廣西保險行業為內部調處理賠用於協商制定的精神損失賠償數額標準,對外沒有約束力。也與生活水平變化不相一致,也這違反了公平原則,屬於無效的。其在廣西境內分開不同地區,也違反當今「同命同價」的價值取向;精神損害賠償參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事務操作指引(2017)》第163條「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一審庭審最後一次辯論最近公布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導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要求賠償10萬元,是合理的,請法院酌情認定;被扶養人從小為遺傳性智力殘疾,屬於先天性疾病致殘,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依法應計算二十年撫養費,依據廣西試行「同命同價」的規定,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上述代理意見,懇請法庭採納,謝謝!
此致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