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如果債務人的某種行為侵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並不是所有的撤銷都可以獲得支持。那麼,撤消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
接下來由李振華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撤銷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地產公司的代理人,我們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1、原告不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是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但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工程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提供法院生效判決或雙方當事人籤章字據等有效證據,其所謂的債權沒有得到任何確認,根本不能證明其系被告的債權人。
原告以深圳市建*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築工程造價結算書為依據,自稱被告還應支付其工程款。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認定深圳市建*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不具備司法鑑定資質,對其所出具的結算書給予了否定。因此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要求行使撤銷權。
2、原告自稱其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系依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但《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首先,原告並非債權人,被告也並非債務人,故適用該條的主體不適格;其次,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上述條款規定的任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毫無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3、被告將所持有的深圳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91%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完全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此股權轉讓系雙方真實意思的一致體現,業經公證機關公證,得到了政府工商部門的確認,已依法辦理了變更手續,整個過程合法合規。
這與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工程糾紛案件毫無牽涉。
被告因欠付信*公司、張**款項,故各方籤訂協議,約定第三人將本應向被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直接向信*公司等支付,以衝抵被告的債務。被告欠付信*公司、張**款項是完全真實的,有關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無任何違反法律法規之處,合法有效。
第三人亦按照協議向信*公司等支付了9100萬元,債務已衝抵完畢。這一點,有各方協議書、經公證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帳單、銀行進帳單、信*公司等開具的收款收據等大量證據充分證明。
原告稱股權轉讓行為「屬於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純系原告的無理猜測,毫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故原告根本無權幹涉,更無權要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否則將嚴重損害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更為無稽之談,請求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綜上,原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其訴請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
代理人:王xx
年月十日。
二、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有償轉讓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三個客觀條件、一個主觀條件。
三個客觀條件:
1、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成立以後,消滅以前。債權沒有成立,無所謂侵害債權;債權已經消滅,即不存在,更談不到侵害債權。因此,必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以後消滅之前。
2、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且債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說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和償債能力的降低,才會真正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才有必要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確實造成了損害。危害債權和對債權造成危害是指債務人確實減弱或由此喪失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以致於無力履行債務。主要表現是減少財產或在財產上增加障礙,如放棄到期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低價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擔保(抵押、質押、留置等)。
一個主觀條件:
實施撤銷權的主觀條件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無償時,具備上述客觀條件時,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而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償的時,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主觀和客觀條件,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三、合同撤銷權糾紛的判決是怎麼規定的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法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處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並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李振華律師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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