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

2020-09-15 法智律師


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如果債務人的某種行為侵害到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申請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並不是所有的撤銷都可以獲得支持。那麼,撤消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

接下來由李振華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撤銷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本案被告××地產公司的代理人,我們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1、原告不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是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但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工程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提供法院生效判決或雙方當事人籤章字據等有效證據,其所謂的債權沒有得到任何確認,根本不能證明其系被告的債權人。

  原告以深圳市建*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築工程造價結算書為依據,自稱被告還應支付其工程款。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認定深圳市建*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不具備司法鑑定資質,對其所出具的結算書給予了否定。因此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要求行使撤銷權。

  2、原告自稱其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系依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但《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首先,原告並非債權人,被告也並非債務人,故適用該條的主體不適格;其次,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上述條款規定的任一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銷股權轉讓行為,毫無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3、被告將所持有的深圳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91%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完全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此股權轉讓系雙方真實意思的一致體現,業經公證機關公證,得到了政府工商部門的確認,已依法辦理了變更手續,整個過程合法合規。

  這與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工程糾紛案件毫無牽涉。

  被告因欠付信*公司、張**款項,故各方籤訂協議,約定第三人將本應向被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直接向信*公司等支付,以衝抵被告的債務。被告欠付信*公司、張**款項是完全真實的,有關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無任何違反法律法規之處,合法有效。

  第三人亦按照協議向信*公司等支付了9100萬元,債務已衝抵完畢。這一點,有各方協議書、經公證的股權轉讓合同、對帳單、銀行進帳單、信*公司等開具的收款收據等大量證據充分證明。

  原告稱股權轉讓行為「屬於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純系原告的無理猜測,毫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故原告根本無權幹涉,更無權要求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否則將嚴重損害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更為無稽之談,請求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綜上,原告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其訴請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行為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

  代理人:王xx

  年月十日。

  二、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有償轉讓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三個客觀條件、一個主觀條件。

  三個客觀條件:

  1、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成立以後,消滅以前。債權沒有成立,無所謂侵害債權;債權已經消滅,即不存在,更談不到侵害債權。因此,必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以後消滅之前。

  2、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且債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就是說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和償債能力的降低,才會真正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才有必要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確實造成了損害。危害債權和對債權造成危害是指債務人確實減弱或由此喪失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以致於無力履行債務。主要表現是減少財產或在財產上增加障礙,如放棄到期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低價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擔保(抵押、質押、留置等)。

  一個主觀條件:

  實施撤銷權的主觀條件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無償時,具備上述客觀條件時,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而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償的時,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主觀和客觀條件,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三、合同撤銷權糾紛的判決是怎麼規定的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法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處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並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李振華律師小結:

  以上便是李振華律師整理的關於「撤消權糾紛相關代理詞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中,代理詞需要說明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債權人有保全的必要、債務人所為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等事實。如果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可以諮詢李振華律師。

相關焦點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
    ,那麼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需要將合同撤銷,那麼重大誤解合同他的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呢?下面由李陽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介紹:  一、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  法院判決後,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的的期限有: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瀟言物語】業主撤銷權,你真的了解嗎?(上)
    對物業糾紛、基層治理有獨到的理解和視角。律師提示1、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作出相關決定時系職務行為,其委員身份的變化並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委員個人為不能成為業主撤銷權之訴的被告。2、物業公司因並非相關決議的作出主體,不能成為業主撤銷權之訴的被告。
  • 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引申出的三個法律問題
    2.債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的是訂立契約的行為還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既包括訂立契約的負擔行為,也包括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處分行為。因此,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財產轉讓協議而財產尚未轉移,該協議約定財產為無償轉讓或約定的對價不合理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有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的行為以阻卻契約之履行。
  • 如果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受哪些限制
    有所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呢?那麼,針對這個的問題,李虔濤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一、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受哪些限制  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 打假聲明|《業主撤銷權糾紛精選案例——律師評析》從未折價銷售
    作者聲明《業主撤銷權糾紛精選案例——律師評析》從未折價銷售!以下這些銷售廣告統統為假,未獲授權代售!本書作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精選出三十個案例,進行評析並提出律師建議,以幫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幫助業主全面了解和準確理解「業主撤銷權」制度。本書的出版將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規範運行與高效運作及業主依法維權提供有益指引,對律師同行們代理該類案件及法官正確地裁決該類案件提供參考。
  • 債權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銷權,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財產歸債務人所有,受其支配且有處分的自由,但即使未就財產特別設定擔保物權,債務人處置一般財產時,也應當考慮債權人的利益,特別是為防範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保證債權的實現,法律設計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制度。那麼債權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銷權,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 撤銷權成立條件分析,如果借款人有這些行為,出借人可行使撤銷權
    其對借款人低價轉讓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今天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基於民間借貸法的關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出借人作為債權人來行使撤銷權,是撤銷權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並且要依據借款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何時起算
    評析:  對本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第55條規定,原告有法律規定的撤銷權。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原告知道和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為2001年3月,即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田某與王某汽車買賣合同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的時間。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和期限
    其次,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階段,餘顯友、馮興利將自有房產轉讓馮興剛,且不能提供馮興剛曾向兩人支付對價的證據,應認定餘顯友、馮興利向馮興剛無償轉讓了房產。綜上,餘顯友、馮興利無償轉讓房產的行為實際損害了羅世華的債權,羅世華有權在除斥期間內申請撤銷餘顯友、馮興利與馮興剛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但由於羅世華沒有提供行使撤銷權所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的相關證據,相應的訴訟請求不能得以支持。
  •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費用誰承擔,怎麼規定的?
    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往往因為對債務人對外所欠債務未能及時全面了解而又輕信債務人具有償債能力或者礙於情面等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時起訴、儘早保全,導致債務人趁機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情形並不少見。那麼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費用誰承擔,怎麼規定的?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
    一、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重大誤解撤銷權的期限有: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行使之質疑
    例如,在「楊慧華與顧頤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代位權糾紛案」中,債務人與其配偶(妻子)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和機動車歸配偶所有,債權人對此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法院認為,債務人籤署離婚協議、放棄自己的財產,也不同意撤銷離婚協議,故有理由認為,在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被撤銷後,債務人仍然會怠於行使其對前妻享有的債權,因此,直接判令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 該撤銷權糾紛案能勝訴嗎?
    實施撤銷權的主觀條件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而故意實施吳某取得財產後,將房產轉讓第三人變現,實際取得了所有的陳某的財產份額,有阻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追回財產實現債權的明顯意圖,更證明了其佔有陳某財產的主觀惡意,完全不屬於善意第三人。
  • 【法律貼士】債權人對債務人夫妻財產分割能否行使撤銷權?(有要點)
    案涉幸福花園項目轉讓協議的當事人是天正公司與安同公司,雙方因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產生了(2015)西中民二初字第00017號案件。星中龍公司作為天正公司的股東,與前述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雖有利益關聯,但不具有獨立的請求權,與案件處理結果亦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星中龍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六)企業兼併合同糾紛; (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五、企業債權轉股權 第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 關於完善涉債權人撤銷權執行異議程序的調研
    一、債權人撤銷權案件在執行異議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債務五花八門,如要求債權人對第三人所有的糾紛均提起訴訟以保證自己撤銷權的實現,對債權人而言,實屬過苛,此也不符合民事訴訟一次性解決糾紛、判決安定性要求。>關於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性質為何,在理論上有三種觀點,而之所以存在三種觀點則是由於撤銷權在實體法性質問題上本就具有爭議,而被連帶影響到訴訟法及實務操作的判斷。
  • 淺水灣業主委員會撤銷權糾紛鐵嶺中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鐵嶺市新城區淺水灣業主委員會與孫某某、馬某某、郭某等十人業主撤銷權糾紛,於2020年11月27日上午9.30分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淺水灣業主委員會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鐵嶺市新城區淺水灣1號業主委員會,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新城區淺水灣1號小區會所四樓。負責人:於某某,系該委員會主任。
  •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限制嗎?民法典合同編逐條解析(法條附英文翻譯)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限制嗎?
  • 銀行提前收貸與破產撤銷權的博弈|巡迴觀旨
    本文嘗試從一則案例出發,與諸君淺議銀行提前收貸與破產撤銷權的利益保護問題。2012年3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產清算,後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4)項以「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為由提起破產撤銷權糾紛,請求法院(1)撤銷A銀行對未到期借款的提前清償行為;(2)要求A銀行返還B公司劃扣的款項。
  • 民法典債權人無償行為撤銷權對破產撤銷權的影響
    這種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民法典作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制定的基本法律,其規定更有利於維護債權人權益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參照民法典的規定,更為合理地適用破產撤銷權。第二,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管理人不行使或無法行使撤銷權時,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民法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三條對此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