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以被保險人訴訟時效計算,還是受害第三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實踐中,存在分歧意見。
對此,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九十九條規定:「【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提出請求的,第三者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中存在爭議。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不同情形的第三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九十九條規定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認為:在具體案件中,仍需要結合不同情形加以判斷。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時,如果存在既可以作出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出有利於義務人的理解的情形,在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應當從寬掌握,作出有利於權利人即受害第三者的理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第1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6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由於保險法對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的訴訟時效問題未作規定,因此,應當直接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