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保險及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均涉及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問題,那麼機動車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是什麼人,車上乘客是否屬於機動車保險中的第三者?
無論從交強險上看,還是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三者保險上看,車上乘客均不是機動車保險中的第三者,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上乘客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
1、從交強險上看,車上乘客不是第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分攤受害人損失。按該條規定,交強險賠償對象為機動車的第三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中的本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瞬間,位於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的人員。該條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和享有交強險保險金賠償請求權的人。車上乘客屬於交強險中的車上人員,所以,車上乘客不屬於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2、從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上看,車上乘客不屬於機動車保險的第三者。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本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因此,車上乘客不屬於商業險的第三者。
3、車上乘客屬於保險公司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