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諮詢這樣一個問題:
一個糾紛,標的額較大,但是估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再起訴的話,能贏嗎?
什麼是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意義,在於提醒當事人,有權利要及時主張,法律不會保護「睡眠」的權利。
訴訟時效已過,原告能贏嗎?
一般情況,過了訴訟時效,從法律上講原告已經喪失了勝訴權。但是,表面上過了訴訟時效未必真的就被認定為過了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的案子,積極爭取的話仍有勝訴的希望。
第一種情況:按時間計算表面上過了時效,但是按法律規定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例如人身傷害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開始計算。某甲2019年5月1日交通事故受傷,交警的責任認定是5月20日籤收,傷者是12月25日辦理出院手續,傷殘鑑定報告是 2020年1月13日收到。則這個案子,訴訟時效從2020年1月13日開始計算起一年內有效。原因很簡單,不做出傷殘鑑定,拿到鑑定報告,當事人不知道應當主張多大數額的殘疾賠償金。
第二種情況:訴訟時效發生了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某甲借某乙現金三萬元,寫下借條,承諾一年後還本付息。快一年到期的時候,某乙催還,某甲寫下字據,借期延長一年,利息按同樣方法計算。這樣先後經過四次,表面上看此筆借款已經過去近五年,但是由於債主一直主張權利,借款者也承諾還款,因此訴訟時效多次重新計算,到最後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第三種情形:訴訟時效發生中止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案例:某甲因交通肇事致某乙傷殘,某乙因種種原因,傷殘鑑定後九個月時準備提起訴訟,結果又適逢新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不能進出城區,且法院無法辦公不能收案。疫情爆發期間,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訴訟時效中斷。
第四種情形:特殊情況,過了時效仍有可能贏得訴訟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即使過了訴訟時效,原告仍然有可能贏。
1、過了訴訟時效,原告起訴,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法庭缺席判決原告勝訴。這種情況一般是被告方為了躲避原告,故意玩失蹤造成的。
2、過了訴訟時效,但是被告在庭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方面的抗辯,法官不能主動進行審查。
3、過了訴訟時效,被告答應履行義務(比較少見)。這種屬於被告方良心發現,答應繼續償還債務。
小結:
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的時候,權利方不要輕易放棄,應認真研究案情,看是否還有突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