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錯列被告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11-27 11:10:13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學

  【案情】

  朱某(女)家與楊某(男)家系鄰居。2012年9月16日,兩家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相互吵罵,繼而發展為相互廝打,期間朱某丈夫與楊某妻子何某均參與進來,造成朱某頭胸部軟組織損傷,共花去醫療費2000多元。朱某向楊家索賠未果後,於2013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喬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等共計3200多元。法院經審理查明,糾紛發生時,致傷朱某的是何某,而不是楊某。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遂於2013年9月30日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又於2013年10月8日以何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分歧】

  本案審理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起訴何某時,已經一年有餘,超過了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1年訴訟時效期間,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雖然錯列了被告,但仍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表現,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故對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 起訴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起訴意味著權利人已經開始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尋求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二中斷。」故在我國,起訴成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主要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在2012年9月16日糾紛發生受到損害後,於2013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積極地進行維權。雖然由於錯列當事人,支持訴請的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但這確非原告自己的意志。相反,這恰恰表明原告在主觀上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客觀上在積極行使權利,完全符合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旨趣。

  在原告第一次起訴引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後,在訴訟進行的整個過程中,訴訟時效的中斷就處於持續狀態,直至原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這表明原告對喬某的起訴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這樣,在一審判決生效至原告第二次起訴,僅僅七天的時間,因而不違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法律規定。

  二、 起訴引起時效中斷並不以告知對方當事人為要件

  有人認為,原告第一次起訴的被告是楊某,並不是何某,而在法律上,法院沒有義務將有關的訴訟文書送達給何某,何某也無從知道原告已起訴的實施。因此,這一起訴的效力並不及於何某,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筆者認為,起訴作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因為提起訴訟即表明權利人在積極行使權利,訴訟時效理應中斷;如果在送達向地人時才發生中斷的效力,在因法院的原因遲延送達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損害起訴人的權利。這恰恰與法律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初中相悖,實不足取。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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