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王思斌:社會工作在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中的作用
[關鍵詞]社會工作;共建共享社會治理;契合性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314(2016)01-0043-05
[收稿日期]2016-01-02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特色社會工作制度和模式研究」(09JZD0026)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王思斌,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是政府和全社會的任務。社會工作在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過程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本文對此做一些基本的分析。
一、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意涵與現實意義
(一)從社會管理格局到社會治理格局
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越來越注重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建設,這既是我國進入新時期面臨新機遇、新挑戰所要求的,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質要求。在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社會矛盾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中共中央十六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的重要決定,構建社會管理新格局成為那個階段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重要任務。然而由於那一時期經濟社會問題的複雜性,也由於對創新社會管理過多做了維穩式理解,所以中央所期望的社會管理格局並沒有真正形成,倒是積累了許多經濟社會問題。其重要表現是片面追求經濟增長導致矛盾多發,自上而下、依靠強制力量、治標不治本的維穩導致問題積累和社會矛盾激化,特別是官民矛盾的激化。這種維穩式社會管理看起來是解決了問題,但是實際上卻傷害了官民關係、政企關係,使許多地方的社會秩序走向緊張。不解決這一問題就是抽去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髓,就不能真正走向和實現執政黨所期望、並向人民承諾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中共中央十八大審時度勢提出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這是對過去一段時間社會管理中出現問題的糾正。
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任務,用「社會治理」代替「社會管理」是執政黨社會管理思想和理念的重要轉變,它表示了對過去維穩式社會管理的反思,是對新的社會管理方式的探索,也是對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積極實踐。在此基礎上,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從「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到「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反映了執政黨對社會治理理念和體制、機制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從而也為在本質意義上實現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涵義
1.格局的涵義
要分析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現實意義,就要先分析「社會治理格局」和「共建共享」。格局在社會學、政治學中並不是一個常用的概念,但它包含的意義是深刻的。在社會學著述中,費孝通教授曾經用「格局」來反映鄉土中國與西方國家基礎社會結構的差異,這就是著名的「差序格局」與「團體格局」的概念,這裡的「格局」說的是基本的社會關係結構的形態。[1]可以認為,格局是在一定範圍或系統內形成的、各部分之間基本的、結構性關係。格局具有基本性、框架性、對整體關係影響的重要性等特點。格局是相對穩定的關係結構,它影響或制約著該範圍(系統)內基本的互動關係或模式,在相當大程度上左右著相關各方互動的走向。格局是結構性的關係,但它又是人們共同活動的結果。人們可以通過一定的活動建構某種關係,進而形成某種關係格局。
2.社會治理格局
社會治理格局是社會治理領域相關各方形成的比較穩定的、基礎性的關係,也是社會治理主體之間的基本關係或基本的治理關係。所謂治理關係是利益相關的治理主體之間的權力、義務和制約關係,它標誌著相關各方可以怎樣去實現治理,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不一致、權力不平衡問題。治理關係可分為平等關係和依從關係,治理可以有集權治理、合作治理、協同治理等類型,它們都反映了在一定的治理場域中,相關各方在何種位置上、依據何種能力和資源、用何種方式、遵循何種規則去與其他主體互動,以實現某種秩序。各治理主體之間的相互位置、權力關係、資源對比、互動方式的集合就是治理格局。
現實中的社會治理格局具有多種類型,這與社會治理場域中作為治理主體的實踐者對治理問題的認識、各方所擁有的治理資源、制約治理活動的制度因素等有關,特別與權力(或能力)較大者對問題的認識和他所認可的約束性制度及要達到的目標有關。
3.社會治理格局的共建共享性
治理格局是一種結構框架,它指導或影響著該場域實踐者的行動。同時,作為一種治理關係框架,治理格局又是各方參與者共同行動的結果。也就是說,社會治理格局是可以建構的。當參與者的治理理念、參與治理的方式和方法、對治理目標的認識發生變化,並成為人們新的治理行動後,新的治理格局就要產生了。新的社會治理格局的形成是相關各方共同建構的結果。
社會治理格局是共建的,因為治理本身的含義就是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參與、相互協商,沒有共同參與、相互協商就不可能形成治理,也不是真正的治理。當然,治理也不都是理想模式,即理想化的治理。在許多情況下,由於利益相關各方在治理格局中的位勢不同,他們所掌握的參與治理的資源不同,所以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治理方式有所改進但未達到理想狀態的現象。比如,在信息不完全公開、治理關係中的弱者了解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治理關係中的優勢一方可能通過某種方式促進雙方「共識」的達成,但這種「共識」的達成可能會造成對較弱一方的傷害。顯然,這裡的治理是「共建」的,似乎也有「共享」的性質,但是這並不是理想的治理。
十八屆五中全會把共建共享作為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特徵,顯然不是就其最小程度而言的,而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共建共享。按照上面所說的治理的基本特徵,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就是各治理主體比較充分地參與,進行比較充分地協商,達到儘可能大的共識,進而採取相互配合的治理行動。當然,這裡的本質問題是,這一過程應該照顧到各方利益、利益分配相對公平,這種協商、合作的結果能得到各方的更多的接受和承認,這就是共享。唯有如此,社會治理才是有效的、可持續的,才能實現保護各方的基本利益和促進社會秩序的效果。
(三)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現實意義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既是對社會治理本質的更深刻認識,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前面說過,社會治理在本質上是共建共享的。但是由於我國在社會領域引進治理理念的時間還不長,人們對治理的本質認識不足,特別是長久以來形成的只有政府才是治理主體的理念(這表現為政府獨有的管理社會的責任和權力),因此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共建共享的。這種狀況在市場經濟體製得到較快發展,各地政府極力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甚至動用強制力量「維護發展秩序」的情況下表現得比較充分。中央一貫強調要「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但有的幹部卻從自己的政績出發,用自己的政績去「涵蓋」人民群眾的利益,從而造成強力維穩、壓制群眾正常訴求的現象,其結果是當時的問題解決了,但是矛盾也積累了,並成為潛在風險。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強調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現實意義是十分明顯的。只有共建共享,才能化解利益衝突;只有共建共享,才能變衝突為協調,變對立與合作;只有共建共享,才能進一步增強社會發展的活力,實現良性社會秩序,進而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社會工作與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契合性
從國家層面來看,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是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廣大民眾共同的責任,從總體上來講,也是各方期望達致的目標,因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意味著各方免於無規則的惡性競爭,免於惡性競爭所導致的不良生存環境,而有利於社會公正、社會和諧。社會工作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對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也有自己的追求,並在此過程中承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重要的是,社會工作與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具有同構性,二者之間是高度契合的。
(一)從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特點看共建共享
社會工作作為服務困難群體、促進社會和諧的專業服務活動,是一種服務型治理。[2]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有如下專業特點:
1.社會工作是以服務困難群眾、困境人群為本的,從利益分配的角度來說,他們是利益的受損者,幫助他們解決現實問題會促進社會治理。第二,社會工作對問題的解決是參與式的,社會工作強調服務對象的參與,表達意見,並努力實現相關利益各方的有效溝通。第三,社會工作通過促進服務對象與環境的共同改變來解決問題,社會工作面對的問題有多重成因,它們來自困難群體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社會工作希望通過兩個方面的改變,使困難群體能夠在改善了的環境中正常生活,這種服務對象與環境的共變關係是共同建構的。
2.社會工作強調協調和協商。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基本前提是相關各方共建,而不同利益各方能夠共建的前提是協商,因為相關各方不能走在一起協商就不可能開啟共建進程。社會工作在服務中尋找造成服務對象困難的生態方面的原因,並盡力幫助解決服務對象與環境的關係失調問題,這實際上是在通過調動各相關方的共同努力使問題變得「可治理」。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不是利益對立、壓制和強制,而是各方利益的充分表達,由此達成的治理應該是功能共享的。
3.社會工作強調過程目標與結果目標的結合。以往的社會管理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結果導向的。社會管理被理解為作為權力主體的政府(或強勢一方)對問題的解決或「治理」,在某種意義上,解決眼前的問題就是實現了治理。但是這種「治理」常常是看重結果而忽略治理過程,並且帶有強制性,而強制性的「治理」不可能是真正的善治,而是積累了矛盾。社會工作解決問題既強調結果也強調過程,甚至認為過程中的改變更加重要。因為社會工作認為,如果當事人的認識不改變、態度不改變,就不可能改變自己的行為,而認識的真正改變是需要時間的。如果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相關利益各方都能在認識上發生改變,並從相互關係和整體利益上分析問題,則社會治理的效果一定會更好,更可持續。社會工作通過建設性地解決社會問題促使相關各方共建共享。
4.社會工作參與治理強調社會公正。社會工作的社會價值追求是社會公正,它通過如下幾種途徑可以實現:一是增加對困難群體(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利益受損群體)的福利,減少社會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協調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係,促進利益的更公平分配;三是改變利益分配的結構,即從制度上解決利益失衡問題。社會工作所做的不是「革命」,而是改善現有的利益分配結構,使之更加公正,使社會更加和諧。和諧社會是社會成員共享的社會。
從理念、方法、要達成的目標的角度看,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與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是同構的、是高度契合的,社會工作應該而且能夠在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社會工作如何促進社會治理的共建共享
雖然社會工作在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可以有積極作為,但是要真正充分發揮其作用還要創造一些條件。
1.形成基本的、相關利益各方共享改革和社會發展成果的價值觀,形成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輿論環境。共建共享所面對的是對社會民主、共享改革進步成果的偏離,這種偏離來自於對過度市場化和權力的崇拜。實際上,我國改革的成功、某些群體在經濟和政治上的成功是整個社會系統共同努力的結果,其中包括某些困難群體、貧弱群體利益上的犧牲。如果比較強勢的群體看不到這一點,不能與困難群體、貧弱群體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就不能消弭不同群體之間明顯或潛在的社會衝突。只有樹立系統的社會治理觀,才能做到真正的共建共享。中共中央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制度設計為實現這一目標奠定了基礎。社會工作者應該呼應共建共享的理念,與政府和社會各界一道,共同構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的輿論環境。
2.促成相關利益各方積極、理性地參與治理活動。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活動是具體的,它涉及到相關利益各方能否認識到社會治理的價值,並理性地參與社會治理活動。如果人們能認識到相關各方是利益共同體和發展共同體,就要儘量促成利益共享,構建良好的治理關係。社會工作在介入治理問題時也才能因勢利導、發揮作用。一些學者提出了「可治理性」問題,即某些問題可以介入、可以向好的方向轉化,這是社會治理的基礎。社會工作者應該努力促成相關利益各方積極、理性地參與治理活動,良性互動,並走向共建共享。[3][4]
3.社會工作要有較強的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社會工作促進服務型治理有兩個基本方面:一方面是幫助困難群體解決具體困難,增強其面對問題的能力,以避免新問題的發生。另一方面是調節困難群體同較強勢群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使雙方的利益衝突走向可調節、相互關係變得較協調。就這兩個方面來說,提供服務、解決困難群體眼前的困境可能相對簡單一些,而調節利益相關方之間的衝突可能更加困難,因為這可能涉及雙方的既得利益、認知衝突等問題。社會工作要促成善治,實現共建共享,就必須有較強的參與治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李克強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發展專業社會工作。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緩解社會衝突、解決社會問題而言的。社會工作者應該增強自己這方面的能力。毫無疑問,在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社會工作者必須做出更大的努力。在此過程中,社會工作者既要有工具理性以解決實際問題,又要有價值理性以提高各方對共建共享的認識、形成共建共享的價值觀念,還要運用自己的專業方法去促進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理性。[5]
三、通過精細化服務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一)精細化對構建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意義
近幾年來,中央在社會救助、扶貧開發和社會治理等方面多次提出「精細化」「精準化」的要求。這既是對我國民生事業現狀及改革任務的深刻認識,也是中央對改善民生、社會保障、扶貧開發等社會事業發展的新要求,社會治理也需要精準化。[6]
社會治理是對社會領域事務的治理。長期以來,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社會領域狹小,社會領域中的問題也相對簡單,容易治理。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後,社會領域不斷擴大,社會領域的事務也相對複雜,但是真正有效的社會管理格局和社會治理格局並沒有建立起來。在這一領域,政府、企業、社會之間的矛盾相當普遍,民眾之間的不和諧之處也不可小覷。特別是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在政績崇拜理念的支配下,依據手中的權力亂作為,崇尚強力維穩,傷害了群眾的利益和感情,從而使社會領域的問題變得愈加複雜。這些都考驗著執政黨的執政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找出問題的真正原因,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必須改變過去那種大轟大嗡、以勢壓人、主次不分、對錯不分的做法,做到科學有效的治理。這就要求治理的針對性和科學化,「精細化」「精準化」是實現有效治理的技術上的基本要求。
(二)社會工作通過精細化服務可以促進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
社會工作與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契合性使得社會工作可以通過精細化服務促進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化的社會服務,它通過切實了解困難群體的需要、設計科學的服務程序、運用科學方法去解決問題,並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工作通過精細化服務在促進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協同作用。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社會工作對問題的認識和判斷是基於多方證據的和慎重的。社會工作者通過多方了解才判定問題的性質,準確地把握問題的性質既是開展社會服務的基礎,也是社會治理的基礎,這與那些大而化之的、轟形勢式的「治理」根本不同。
2.社會工作在分析問題時做生態系統分析。社會工作把要解決的問題放進複雜的社會關係系統、利益關係系統、資源系統和政治權力系統中,全面而清楚地了解問題的狀態,這有利於對問題的有效解決。這種系統分析可以使社會工作明了問題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治理的以及治理的著力方向。
3.社會工作的特點是在科學評估基礎上精心制定可行的服務方案。這種服務方案是有層次、有系統的,也是可行的。同時,社會工作方案可以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保證實現介入目標。精細化的工作方案是社會工作服務型治理不同於領導者隨意拍板治理的重要區別。
4.社會工作既注重結果目標也注重過程目標。它對整個服務和幹預的重要節點所要達到的目標都有比較細緻的考慮,從而使整個過程或目標的實現變得有步驟、漸進逼近。既注重結果目標也注重過程目標是社會工作的重要特點,也是不同於純結果導向的社會治理的重要區別。它強調了在整個過程中參與者認識和行為的改變,也就是看重治理關係朝向目標的改變。這既是精細化,也強調了各方參與,對治理來說就是共建共享。
5.社會工作特別強調服務對象的參與。不管是功能主義模式還是增能模式或行動研究模式,社會工作者都把服務對象當作主體,請他們發表意見、真正參與。社會工作認為只有服務對象真正改變了,問題才會真正解決。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集中反映了參與者共建共享的特點。
6.社會工作具有反思性。社會工作在實施服務、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不斷回望走過的歷程,評估自己與服務對象的行為和改變,發現不適宜行為並在新的行動中進行修正。社會工作者也時時反思自己的幹預是否真正有利於問題的改變,是否制約了服務對象的主體性發揮,在介入社會治理時能夠切實貫徹共建共享。
總的來說,社會工作服務是有計劃的,是充分動員相關各方積極參與的,是以協調相關各方關係、促進和實現善治為目的的,它的精細服務可以有效地促進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
四、結 語
社會工作是現代社會的社會制度之一,其社會職能是通過解決困難群體、困境群體的基本民生問題而促進社會和諧、實現社會公正,這些與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是相通的。社會工作以其專業特質,可以在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社會力量,社會工作機構可以在構建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當前,我國社會治理的任務十分繁重,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十分迫切。為此,各方應該做出積極的努力。特別是黨政部門要切實認識經濟發展新常態及其可能帶來的社會和政治效應,要改變單純維穩的思維,切實改善民生,正確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係。包括社會工作在內的社會力量則要進一步認識當前我國的經濟社會形勢,更好地服務困難群體和困境群體,更加藝術地處理服務中的問題,實現問題解決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相結合,促進共建共享社會治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費孝通.鄉土中國[M].北京:三聯書店,1985.
[2]王思斌.社會工作在創新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種基礎-服務型社會治理[J].社會工作,2014,(1).
[3]袁振中.可治理性與拉美國家的可治理性問題[J].拉丁美洲研究,2007,(10).
[4]王思斌.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特點及其貢獻[J].社會治理,2015,創刊號.
[5]哈貝馬斯.交往行動理論(第一卷)[M].重慶出版社,1994.
[6]楊琳,謝舒,於萍.社會政策精準「託底」[J].瞭望,20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