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某中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被捕

2020-12-20 V眼觀察

事發撫順市新撫區,原撫順市新撫區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採煤沉陷搬遷服務中心主任趙某某,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街道副主任、萬新村第一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37萬元。2020年12月法院判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退繳違法所得。

趙某某,男,1981年出生,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漢族,大專文化,原撫順市新撫區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採煤沉陷搬遷服務中心主任,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2020年9月被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2014年至2017年,趙某某利用其擔任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街道副主任、萬新村第一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為多名萬新村村民在續租土地,地面補償款的撥付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人民幣共計人民幣37萬元。2020年8月,趙某某依法被抓獲。

趙某某辯護律師認為,趙某某系在工作單位被辦案人員帶至撫順市留置中心,後主動供述受賄37萬的犯罪事實,其中包括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系初犯、認罪認罰,建議法庭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退贓且繳納罰金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應從輕處罰。關於趙某某在工作單位被辦案人員帶至撫順市留置中心,後主動供述受賄37萬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認罪認罰,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在被帶至撫順市留置中心時,撫順市新撫區紀委已經掌握犯罪事實,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法院一審判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趙某某在撫順市新撫區監察委員會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600元,依法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趙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56,400元,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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