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原副董事長兼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股份」)董事長佘寶慶等人貪汙,挪用公款,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佘寶慶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三萬元;對金陵股份原總經理徐偉梧、金陵股份原總會計師葛更祺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個月,均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一)貪汙事實。200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佘寶慶夥同被告人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另案處理),分別利用經營管理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集體企業上海金陵集體基金合作聯社、上海同裕創業商貿聯社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其中,佘寶慶、葛更祺參與貪汙人民幣1,649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徐偉梧參與貪汙1,272萬餘元。
(二)挪用公款事實。2004年1月至3月,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及仲宗堯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挪用上述三家單位公款共計2,025萬元,用於個人購買股權。其後,佘寶慶等人陸續歸還1,500萬元。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事實。2014年,佘寶慶為掩蓋上述貪汙、挪用公款事實,指使並夥同他人將保存於上海市福州路666號金陵海欣大廈的上海高舜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歷年財務帳冊轉移後予以隱匿、銷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佘寶慶、葛更祺、徐偉梧還共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佘寶慶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根據佘寶慶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市紀委監委在2019年6月曾發布通報,經查,佘寶慶理想信念喪失,權力觀念異化,私心貪慾膨脹,紀律底線失守,把組織賦予的職位和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把國企改革視為個人發財的絕佳機會,明修棧道搞改制,暗度陳倉行貪腐。從一開始就有預謀地通過隱匿資產、侵吞款項等手段,貪汙巨額國有和集體資產,挪用巨額公款,並通過串供、銷毀財務帳冊等行為對抗組織審查;無視組織紀律和原則,嚴重違背「三重一大」等制度要求;違規投資入股多家關聯企業,冒集體企業之名,頂國有企業光環,行個人低價獲得優質資源之實。
佘寶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汙、挪用公款和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犯罪,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佘寶慶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佘寶慶履歷
1972年01月——1975年06月,在上海新建塑料廠工作;
1975年06月——1977年07月,任黃浦區手工業局七·二一大學教師;
1977年07月——1978年10月,任上海金陵無線電廠生產科黨支部書記;
1978年10月——1983年10月,任上海金陵無線電廠副廠長;
1983年10月——1996年07月,任上海金陵無線電廠廠長;
1996年07月——2000年03月,任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副總裁;
2000年03月——2007年11月,任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副董事長、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瀟湘晨報綜合上海一中法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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