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是會計入帳的依據。
會計的帳簿是反映公司運營情況的藍本。
會計人員應當
嚴格保管,不得隨意銷毀,
否則會為自己惹來行政處罰!
李英(化名),濟寧農村能源公司的職工,非常受領導王剛器重。因市裡項目招標,老總王剛為了能承接該項目,而成立了一家能源公司,就讓李英擔任公司會計,做些現金收支、帳目記錄等工作。
在成功接了此項目後,市裡的撥款,其中30萬元是從該公司公戶打到李英個人帳戶上。李英聽說購買基金能賺利息,她起了貪念。她就用這30萬元購買了基金,賺了3000多。
後被知情人舉報了,同時李剛也聽說了李英被舉報的事情。警覺的王剛擔心自己承接工程的事情會因此敗露,也為逃避監督機關檢查,王剛對會計李英等人說:「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已經平了,你們手裡的公司的帳都銷掉吧,留著也沒用。」
李英心裡明:這個能源公司是違規成立的,帳目更是見不得光。她害怕出事,也曾把記錄和經手的流水帳本交給王剛,但王剛拒收。現有了領導王剛的指示,李英如釋重負,在辦公室內將記流水帳、支出明細單等憑證撕碎後扔到了垃圾桶內。
在李英挪用公款案的偵查中,其它的違法行為也暴露了。曲阜市人民法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李英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二萬元。王剛等人被另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因此,商道會計機構真誠提醒各位財會人員:
一定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它不僅是記錄單位財務活動的重要憑證,是國家對相關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不要為了幫企業逃避稅務機關檢查而銷毀企業的帳簿、憑證等,這將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給財務人員帶來一定罰款和行政處罰。
財會人員一定要堅守職責底線,遵守《會計準則》!莫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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