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公司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八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靜安法院
被上海某財會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會公司)招聘任會計師的焦揚(化名),因與領導工作有過節竟然違反職業道德,撕毀經手做帳的客戶會計憑證被公司告上法院。公司表示除了不願賠付焦揚工資差額,請求判令焦揚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財會公司支付焦揚數月工資差額396.92元外,由焦揚賠償財會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
一、焦揚(化名)應聘會計師
2011年1月5日,來自河南的焦揚應聘任財會公司中級會計師,雙方籤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4日止,焦揚每月工資4500元,後焦揚籤收了公司員工手冊。焦揚負責為公司客戶上海思思諮詢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思思公司)代理記帳。同年9月6日,思思公司曾通過快遞將原始會計憑證寄給焦揚,由焦揚負責保管並做帳。
因工作中與領導有過節,在9月29日上午,焦揚與財會公司員工黃某作交接籤署了清單,清單上有思思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的會計憑證或原始憑證等單據。當日下午約4時許,準備離開公司的焦揚與同事李某發生爭執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當晚24時許,李某與焦揚在公安機關籤署了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協議書確認案件事實:2011年9月29日下午16時許,雙方在公司為焦揚被除名之事,發生爭吵相互推搡拉扯。經調解雙方達成由李某賠償焦揚500元整,焦揚對自己故意撕毀客戶會計原始憑證行為深表歉意;公司同意於10月10日將9月份工資打入焦揚銀行帳戶內,此調解作為一次性解決,焦揚在調解後不得到財會公司尋事,否則需負法律責任。
二、與公司有過節紛爭
2011年9月30日,財會公司以焦揚存在虛構從業經歷、曠工及隱匿、撕毀客戶原始會計憑證等行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同年10月財會公司又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焦揚故意隱匿、銷毀會計憑證、帳簿。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焦揚該行為顯著輕微,毋需追究刑事責任。遂財會公司委託上海某會計師事務所對思思公司財務報表作審計,並對是否有相應的原始憑證作逐項鑑定,為此支付了審計費2.8萬元。同年11月會計師事務所完成了審計報告。
與此同時,不服財會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焦揚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及工資差額等多項訴求。而財會公司也在仲裁期間提出反請求,要求焦揚賠償故意損毀原始會計憑證造成的經濟損失2.8萬元。
2011年12月30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除對焦揚部分請求予以支持外,對財會公司的請求則不予支持。這引起了財會公司的不滿,2012年1月財會公司訴稱在2011年3月上旬,焦揚籤署過承諾書須遵守國家財經法律和職業規範,從已掌握焦揚的聊天記錄光碟看,焦揚之前就有起念隱匿、銷毀會計憑證的打算,除了不認可焦揚的部分工資差額外,要求焦揚賠償經濟損失2.8萬元。
三、雙方據爭各自觀點
財會公司在起訴中還聲稱,2011年9月27日下午16時許,焦揚將一堆材料原始會計憑證交公司僱員羅某,因當時焦揚沒有提供詳細清單,羅某則沒有清點籤字。次日,焦揚請了病假。9月29日上午,焦揚要公司僱員黃某在她準備好的交接清單上簽收,才同意將自己掌控的報稅U盤交給公司。而黃某誤以為同事羅某已清點過相關原始會計憑證材料,遂在清單上簽了名,但實際上黃某並未收到清單所列材料。當天下午,慌張的焦揚拎了兩塑膠袋物品準備離開公司時,公司僱員李某認為焦揚的個人物品不應該有那麼多,起了疑心便上前阻攔不讓焦揚離開並報警。焦揚隨即走進公司的衛生間,將原始財務憑證撕毀扔進抽水馬桶用水衝走。李某撞開衛生間的門時,焦揚已將原始財務憑證撕毀完畢。之後,焦揚在公安機關調解籤署協議書時,也確認自己有故意撕毀客戶財務憑證的事實。
法庭上,焦揚對此卻有不同的解釋,辯稱在2011年9月26日,她與公司主管發生爭執。次日就將負責保管並製作帳冊等移交給公司員工羅某,但對方不出具籤收單,直到9月29日公司僱員黃某才肯籤收下交接清單,自己不存在撕毀原始會計憑證行為,對仲裁裁決認定自己有撕毀客戶原始會計憑證的事實不予確認,不認同公司訴求。
焦揚還認為,當時在公安機關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時,已寫明糾紛屬一次性解決。那天在公安機關處理調解到晚上12點左右,這才籤署了協議書,但自己沒有承認撕毀客戶原始憑證的事實。聲稱財會公司提供的郵箱系內部區域網郵箱,該郵箱自己曾使用過,在自己離職後公司完全可以對郵箱內容進行修改。
四、法院裁判認定責任
法院認為,首先訴訟雙方陳述證實了2011年9月29日,公司僱員黃某籤收原始會計憑證交接清單時,並未實際清點所謂收到的涉案材料,公司認為當時僱員籤收交接清單有誤;其次焦揚在公安機關籤署的調解協議書,也承認了她存在有故意撕毀客戶原始憑證事實,還表示了歉意,法院確認該調解協議書的證據效力及相關事實;再者在訴訟前仲裁庭審時,焦揚所委託代理人也曾當庭承認,焦揚確有撕毀原始會計憑證的行為,但稱撕毀的是不重要憑證,該陳述與焦揚依據交接清單所稱,已將全部憑證移交給財會公司僱員的表述自相矛盾。
基於上述分析,法院認定焦揚存在故意撕毀客戶原始會計憑證行為,該行為有違會計人員最起碼的職業操守,屬極不誠信的行為,據此財會公司解除與焦揚勞動關係並無不妥。從財會公司向法庭提供會計服務代理合同書、服務費發票及審計報告看,公司為查明和補齊被焦揚銷毀的原始會計憑證,對客戶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支付審計費2.8萬元,要求焦揚賠償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此外,涉及到雙方爭議的工資差額,法院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和舉證責任的義務,遂一併作出了判決。
五、汲取教訓亡羊補牢
案件判決後,本案主審法官表示發生在焦揚身上撕毀客戶會計憑證是孤立的事件,但這一單個事件的性質是極其惡劣的。國家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有著專門的特殊要求,工作上要勤奮,思想上要誠實,不允許弄虛作假。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是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體現,會計人員應以謹慎的態度對待財務會計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用人單位所交付的工作任務。
作為財會公司要本著對客戶負責的精神,從這起單個撕毀財務憑證事件汲取教訓,把好財務會計人員的用人關,設立一定的試用期,嚴格考察選聘會計師人員的德勤廉及會計專業水準。
本案財會公司代理人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勞動法律師李居鵬認為,財會公司要求焦揚賠償28000元損失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焦揚由於故意損毀廣思公司的會計憑證,屬於過錯侵權行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焦揚作為合同約定的中級會計師理應負有妥善保管、愛護客戶的會計憑證,忠誠地履行職責的默示義務,但其卻故意毀損、隱匿客戶會計憑證,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上述默示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也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故財會公司要求焦揚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律依據。
同時,李居鵬律師指出,本案焦揚故意毀損客戶會計憑證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焦揚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又是中級會計師,理應對會計法以及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非常了解,應該模範遵守會計行業的相關規定。但焦揚卻反其道而行之,作出撕毀客戶會計原始憑證的惡劣行為。並且根據公司提供的視頻聊天記錄,焦揚對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後果竟然沒有任何內疚和害怕,缺乏對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之心。法律如果不對她的這種錯誤思想和行為及時予以否定,必將導致焦揚在錯誤的認識和道路上越走越遠,以後甚至還會去毀損或隱匿其他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最終可能會毀掉焦揚的前途。因此,法院的判決既是懲罰,又是教育挽救,同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