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北京海澱法院對鳳凰衛視和鳳凰網起訴假鳳凰媒體——「鳳凰通信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賠償500萬元。
這是我國首例媒體商標侵權案。
媒體商標曝光度高,知名度高,且本身具有較強的傳播性、敏感性,話說「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連媒體商標名牌也敢傍,還打著鳳凰集團旗下媒體的旗號,大肆招兵買馬,在商標和商號中均使用「鳳凰」字樣,且使用金絲鳳凰圖形LOGO,真的是膽子有點大了。
鳳凰集團旗下媒體運營的鳳凰衛視自1996年3月開播,是華語媒體中最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之一。
鳳凰網前身是於1998年創辦的鳳凰衛視官方網站,是一個以網際網路資訊為核心,涵蓋無線網際網路全面服務的新媒體網頁,是全球領先的跨平臺網絡新媒體公司。
鳳凰衛視、鳳凰網為此次原告,聲稱雙方依法享有對「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相關商標的商標專享權。並經過鳳凰集團的長期經營和發展,其註冊的「鳳凰衛視、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標標識已經成為了國內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並且在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未經鳳凰集團(商標專項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了「鳳凰」等標識,和鳳凰集團同樣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導、新聞記者服務、節目製作等服務。
原告與被告的註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屬於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告商標與原告所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兩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並擅自使用「鳳凰」字樣的鳳凰集團名稱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定鳳凰通訊社(鳳凰佳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構成侵權,一審判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行為,停止宣傳期經營的宣傳語,停止在其企業中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商標「傍名牌」案例此前也有很多,但傍媒體商標的還真是頭一例,商標「傍名牌」這一不良現象是我國還有很多企業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薄弱的體現。
這不僅需要企業自主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同時也要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意識,企業務必申請原創商標,或是購買使用商標。
那麼,企業該如何避免自己申請的商標成為近似商標呢?小麥整理以下幾點可幫助企業避免商標難題;有需要的夥伴記得關注小麥,進行收藏。
首先,先給大家講一下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條例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
需要明確的是,被指控侵權的商標是指該商標使用在商品、包裝、容器、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宣傳等載體上,能夠指示商品來源的識別性標識。
具體詳細條例有以下幾點能夠影響商標近似判定的標準:
1、該商標能夠引起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
2、需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同時對商標主要部分對比;
3、需要酌情考慮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註冊商標所保護的產品和服務範圍;
換句話來說,商標在註冊時篩查近似商標的範圍不僅包括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外觀、文字和圖形組合後的排列組合方式、外觀,標識的形狀、外觀、顏色或顏色組合近似等也是最為直接的判定因素。
還要從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消費時,對商品的界定以及對商品的認知度方面進行考核。這摻雜了商標審查方的個人理解和意見,使得商標註冊過程中的近似商標審查變得越來越多,也讓商標的註冊成功率變得越來越困難。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企業和個人的商標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商標的註冊數量每年都有呈上漲趨勢。
有企業或個人若遇到合適的商標但還未下手的話,小麥建議,不要猶豫,趕緊註冊!商標註冊的流程繁瑣且耗時長,企業或個人申請商標註冊時更應該預留足夠的時間。
目前,我國商標代理機構也很多,企業或個人沒有多餘精力跟進商標註冊情況的話,可讓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申請註冊;專業的代理機構會為客戶主動規避近似商標、並整理全面的商標申請注意事項,可大大節省商標註冊時間並提高商標申請通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