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分別是華語媒體中極具影響力的電視媒體和知名網際網路資訊門戶,兩者均屬鳳凰集團旗下,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在一般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
然而,打著鳳凰集團旗下媒體旗號的假鳳凰媒體——「鳳凰通訊社」,卻大肆招兵買馬,在商標和商號中均使用「鳳凰」字樣,且使用近似鳳凰圖形logo。
對此「李鬼」媒體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侵權行為,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共同委託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向海澱法院提起訴訟,日前海澱法院於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鳳凰通訊社」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賠償500萬元。
案情· 簡介
原告鳳凰衛視公司自1996年成立並一直使用的企業名稱,其中核心字號「鳳凰」經長期使用在傳媒領域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並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鳳凰」字號在傳媒行業已經與原告之間建立起穩定、唯一對應關係。
被告鳳凰佳藝公司成立於2016年,作為傳媒行業的同業經營者,在明知鳳凰衛視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企業字號「鳳凰」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合理避讓原告的「鳳凰」字號。
鳳凰佳藝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網站、舉辦的會議、公司招牌、人員名片等處使用「鳳凰」等標識,從事新聞通訊、新聞報導、新聞記者服務、節目製作等服務,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兩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
而且仍使用包含「鳳凰」的「鳳凰佳藝(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並在網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記的「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以及實際並不存在的「香港鳳凰通訊社有限公司」,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商譽,以「搭便車」的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法院 · 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控侵權標識「鳳凰」與原告註冊商標中顯著識別部分「鳳凰」的字形、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已經構成高度近似商標;從圖形的構圖要素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進行比對,被控侵權標識(下圖右一)與原告使用的註冊商標(下圖左一)構成近似商標。
被控侵權標識在整體結構上,基本是原告商標旋轉九十度後的鏡像呈現
鳳凰佳藝公司提供的服務與原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系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
從相關公眾的認知角度來看,由於涉案商標經兩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經與其形成了穩定對應關係,被告的經營外觀以及對被控侵權標識在媒體服務上的使用方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鳳凰佳藝公司在對外宣傳中也積極將「鳳凰通訊社」與「鳳凰衛視」「鳳凰網」相聯繫,系主動追求相關公眾將兩者混淆誤認的結果,該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鳳凰佳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兩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使用權的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
本案是國內首例媒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被告「鳳凰通訊社」無論從商標、商號及虛假宣傳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顯惡意。
即,明知原告鳳凰衛視和鳳凰網在媒體領域的極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種形式或方式進行惡意模仿,誤導相關公眾,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侵權故意明顯、侵犯範圍之廣(覆蓋海內外)以及侵權時間持續等,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商譽及經濟損失。
對此惡意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和處罰,也彰顯我國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和維護市場秩序公平公正健康發展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