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隨著經濟生活不斷發展,財務管理越來越規範。由於帳簿和憑證等財務材料能夠反映出真實的財務和經營狀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覬覦,他們往往從這些財務資料入手,進行逃稅、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其中最常見的手段莫過於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所以這一類行為既是行政法律規制的重點,也是刑事法律制裁的對象。
【立法沿革】
在我國1979年刑法和 1997年刑法中,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都沒有規定。當時,由於經濟生活還不發達,法律規定相對滯後,對於這類行為只能在其產生嚴重後果時,以貪汙罪、偷稅罪、逃稅罪等罪名進行規制,造成罪名與行為的脫節。
所以在1999 年全國人大出臺《會計法》時,相關部門提出對於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帳簿等行為要納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採納了這種建議,在新《會計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此,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正式立法,成為規制的對象。
為了與《會計法》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過我國第一個《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條規定:「第162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 162條之一。至此,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正式成為我國的一種犯罪行為,打擊此類行為從立法上進入了新的階段。此後,有關部門對於本罪的適用接連出臺了諸多相關法律文件,如2001年4月18日,公安部規定了本罪的追訴標準,兩高於2002年3月15日規定了本罪的罪名為「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2002 年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的均構成犯罪。從而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會計人員同樣也能夠成為本罪主體。至此,我國已建立了一套詳備的打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體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規定: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罪名認定】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按一定格式編制的據以登記會計帳簿,用來記載經濟業務的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作為記帳根據的書面證明。按照填製程序和用途一般可以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類;前者是在經濟業務最初發生之時即行填制的原始書面證明,包括銷貨發票、款項收據等各種原始的憑證,後者是以原始憑證為依據,作為記入帳簿內各個分類帳戶的書面證明,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帳憑證等其他憑證。
(二)會計帳簿
會計帳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聯繫的帳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一個企業、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按照用途一般可以分為:日記帳簿,即按照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間的先後順序逐日逐筆進行登記的帳簿;分類帳簿,即對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按照會計要素的具體類別而設置的分類帳戶進行登記的帳簿;輔助帳簿,即對某些在序時帳簿和分類帳簿等主要帳簿中都不予登記或登記不夠詳細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補充登記時使用的帳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會計部門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及所有者權益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四)本罪的「依法應當保存」
根據我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略)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二、本罪認定要點
(一)行為人構成本罪以違反有關財會管理法律、法規為前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辦理。行為人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會憑證,其行為觸犯了國家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因而具有違法性,這也是行為人構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二)行為方面。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隱匿財會憑證的行為。即以各種方式將公司、企業的有關財會憑證轉移、藏匿或隱瞞起來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二是故意銷毀財會憑證的行為。即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擅自毀掉應當保留的財會憑證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 23 條的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三)本罪屬於情節犯。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三、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犯罪對象上加以區分。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犯罪對象是決定單位財務基本狀況和財產情況的主要財務資料,其基本構成成分是「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三大類別。它們是進行會計核算的最主要的骨幹部分,是對單位的經營活動、財產變動狀況的情況進行記錄的基本數據資料。從《刑法修正案(一)》第1條對《刑法》第162條所補充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的對象不是反映單位財務基本狀況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而是其他一般性會計資料,就不構成本罪。
(2)從行為人主觀故意上加以區分。
本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主觀意志因素方面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而在間接故意犯罪中,一般不存在明顯的犯罪目的,所以應當排除間接故意犯罪,過失更不可能構成本罪。
(3)從犯罪情節上加以區分。
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本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否則只能是一般違法行為。
四、不構成本罪或者免於處罰的情形
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需要同時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一是具有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二是這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保護;
三是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結果。沒有同時具備這三個基本條件,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比如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沒有達到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結果,應當根據《會計法》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不能認定為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相關規範】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
13.積極預防破產案件引發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審 慎處理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的破產案件,特別是涉及 相互、連環擔保以及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的企業破產案件,避免引發區域性風險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 特定主體的破產制度設計,預防個案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嚴格 審查破產程序中的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對於隱匿、故意銷毀會計帳冊、會計憑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2017年8月7日
17.嚴厲打擊各類「逃廢債」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依法適用破產程序中的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行使破產撤銷權和取回權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債務人財產。加大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
【實踐總結】
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被追刑的六種情形(摘自葉全華文)
一、銷毀據以財務核算的內部檢測憑證
根據需要自制內部憑證是企業通常的做法,其中一部分是進入帳薄,一部分是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或者據以核算的記錄憑證,最為常見的是倉庫單、計量單等。作為據以財務核算的原始依據的憑證,同樣需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2016年4月初,某稅局到某車輛檢測站檢查調帳,檢測站按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了包括四天的內部檢測憑證(即自製檢測小票)的會計資料。之後,鑑於案件需要,稅務部門要求補充提供包括內部檢測憑證在內的財務資料。稅務部門走後,站長召集財務負責人、會計和出納等密謀,為防止稅務機關發現真相,逃避稅務稽查,商量後統一口徑:那幾天在搞打折優惠活動,就那幾天有檢測小票,其他時間沒用過。隨後,站長讓財務負責人、會計和出納等人將歷年的內部檢測憑證整理裝箱,拉至異地進行銷毀。
後經查實,該企業使用的檢測憑證是在每天營業結束後由錄入員、收費員及管理層三方對當天的營業情況進行籤字確認後交給財務人員的原始憑證,應該是企業財務核算營業收入首要的會計憑證。對工作人員的筆錄顯示,為了隱瞞真實收入,少繳稅款,工作人員根據真實的檢測憑證再挑著抄一份同日期的檢測憑證,假的檢測憑證一般就是真實檢測憑證數量的一半。
最後,法院對站長、財務負責人、會計和出納均以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因此,不要認為大家都參與就可以免責,法不責眾其實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
二、非正常戶銷毀帳簿仍被追查
一般認為,企業註銷之後就可以萬事大吉,其實不然,不可否認,居於現實的考慮,一些輕微行為的案情,註銷之後因種種因素的影響,沒有很好追溯的也不少,但對於一些重大的案件依然會追溯到底。2016年底,何某的其中兩家有限公司在稅務方面從正常戶轉成非正常戶。何某害怕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的查處,就指使他人將上述兩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資料整理打包好。2017年3月份,何某為了逃避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的查處,安排人採用燒毀的方式將兩家有限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帳務資料全部銷毀。
2017年4月份,在何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其妹妹被告人何L為幫助何某逃避公安機關查處,夥同他人將何某經營的其他有限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資料拖至一磚廠內全部銷毀。
最後,本來不參與經營的何L因幫姐姐銷毀財務資料,被判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這裡的另外一個思考是,對於註銷的單位的會計資料的保管如何處理?
三、協助他人銷毀帳簿同樣會涉案
在實務中,一些人認為只要自己沒有違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幫助人家銷毀東西是不會被追究責任的。這樣的事情較多發生在親戚和朋友之間,是所謂礙於情面。其實不然,協助銷毀犯罪證據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達到刑罰標準的依然會被判刑。為了不重複舉例,就以上述的案例為例,胞妹本身並沒有參與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但案發之外,處於親情協助銷毀帳簿憑證,就被追究了刑責。
四、紀委查辦案件中牽出銷毀帳目案
案件的發生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稅案的發生有一些就是在其他部門查辦案件中發現並移交的。某紀委在查辦李某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案情涉及某公司負責人陳某,在紀委調查階段中所作的談話記錄如實交代了銷毀帳目的事實。紀委發現其存在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問題,其行為涉嫌犯罪,依據《關於在查辦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將涉嫌問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同時,紀委向稅局移交涉稅問題線索,要求對該公司進行涉稅調查,稅局檢查時已無帳簿。
最後,法院以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五、只藏匿不參與銷毀同樣擔責
在實踐中,出於種種因素的考慮,可能僅僅參與了轉移等藏匿行為,但不參與銷毀的行為,有人可能認為無妨,但仍會被追責。
2016年3月,山東某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偵查劉某涉嫌職務侵佔等案件需要時,依法到劉某擔任總經理的公司進行搜查,並擬對公司相關帳目予以扣押,劉某因擔心公司內部流水帳被偵查人員發現,與萬某採取拉電閘逃避監控錄像的手段,將7本內部流水帳從公司保密室搬走藏匿於萬某嶽母家,後劉某未參與、萬某將上述帳目燒毀。法院認為,劉某雖然只參與了隱匿會計憑證的行為,但該案主要偵查其經濟犯罪行為,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並不比萬某輕。最後,在判決其他罪名的同時,判處劉某犯隱匿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萬某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藏匿銷毀部分憑證也被追罪
一些企業中,對於一些僅僅提供帳戶等渠道的業務,往往不體現帳內,事後將有關憑證撕毀等處理,直接經辦人員也可能會涉及被追究該罪名。魯某是一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兼會計,與他人一起在公司借款業務中另外收取借款中介費,為了隱匿細節,將這幾筆借款往來的借款借據、銀行收款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借款合同等撕毀、不入帳,後來在一起案件中被發現,魯某被判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選編】
1.莊詩立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莊詩立和唐某(另案處理)、黃某合股經營海豐縣皇庭水都休閒會所。每月的營業額約100萬元。按稅務納稅規定,應以每月實際收入報帳繳稅,但莊詩立為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審核完該會所財務周某的當月帳目後即交代周某在公司用碎紙機將該會所相關會計資料進行銷毀;然後再指令該會所會計陳某另造一套假帳目,虛報公司的實際收入,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裁判結果】
被告人莊詩立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2.林墾、金敏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11集收錄的第1206號指導案例
【裁判結果】
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而實施的隱匿,才可能構成會計法意義上的「隱匿」。由於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罪屬於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規定的該罪中的「隱匿」宜參照有關行政法來理解。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罪,首先需要判斷行為人所實施的隱匿行為是否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原標題:《【罪名解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