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公司事務律師
裁判要旨
股東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帳簿(含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和會計憑證(含記帳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帳備查的有關資料),但股東請求複製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因涉及公司商業機密和重要經營信息,如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某工貿公司系由原蓄電池廠於2003年改制而來,註冊資金50萬元。原蓄電池廠職工通過身份置換成為某工貿公司股東,由於職工人數較多,原蓄電池廠職工推舉張某等六人作為代表進行了股東登記,張某出資27865.85元。
二、2006年3月,某工貿公司偽造張某籤名製作虛假股份轉讓協議、股東會紀要材料,進行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使張某喪失了註冊股東的身份。
三、2008年4月2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某工貿公司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股東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某工貿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罰款50000元。此後,某工貿公司並未按照該處罰決定恢復張某的註冊股東身份。
四、2010年1月20日,某工貿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同意將張某變更為註冊股東,但某工貿公司一直未履行該承諾。
五、張某於2008年8月16日向某工貿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但某工貿公司未予正式答覆。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張某系某工貿公司的股東,並要求某工貿公司提供自2003年以來的會計帳簿、原始憑證等供張某查閱、複製。
六、本案經區法院一審、中院二審、高院再審,認定: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可以查閱,但不能複製。
裁判要點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據此可知,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文規定股東只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帳簿,並未規定複製權,故股東有權查閱會計帳簿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對於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根據《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帳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帳備查。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也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據此,股東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帳簿(含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和會計憑證(含記帳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帳備查的有關資料)。但股東請求複製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因涉及公司商業機密和重要經營信息,法律規定明確限定查閱範圍,在公司章程未規定可以複製的情形下,不予支持。
審理論述
本院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也即張某提出的複製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據此,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條件、程序、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案中,作為某工貿公司的合法股東的張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閱或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以了解公司實際財務狀況的請求,並於2008年8月16日向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但公司未予正式答覆。因此,張某的起訴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行使條件和程序。
其次,公司法明文規定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張某主張的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範圍,其請求應予支持。但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股東只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帳簿,並未規定複製權,鑑於公司法條款對公司的會計帳簿知情權的特殊規定,故張某提出的要求查閱會計帳簿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對於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帳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帳備查。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也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據此,張某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帳簿(含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和會計憑證(含記帳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帳備查的有關資料)。故張某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張某請求複製會計帳簿及原始憑證的訴訟請求,因涉及公司商業機密和重要經營信息,法律規定明確限定查閱範圍,因此張某該訴請既無法律上的規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約定,應不予支持。
實務總結
第一、股東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資料的範圍不但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而且還包括會計帳簿(含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和會計憑證(含記帳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帳備查的有關資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會計帳簿和原始憑證,在公司章程未做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股東僅有權查閱,無權複製。
第二、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因此,股東查閱會計帳簿和原始憑證可以學習本案股東以律師函的形式說明目的,或者自行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提出查閱要求,當公司拒絕提供時再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提供查閱。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