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是婚姻的基礎,但不是每一段婚姻都有美好的結局。伴隨著感情的破裂,離婚是在所難免的事,有的夫妻是協議離婚,而有的夫妻因為種種緣由,無法協議離婚,只能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怎麼辦呢?今天法岱律所的離婚律師,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講一講。
原、被告於2002年相識,經過兩年的戀愛後,雙方於2004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良好,原告於2006年產下一子。生育婚生子之後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原告與被告協商離婚,被告不同意,原告無奈只得將被告訴至法院。原告訴稱,被告脾氣暴躁,經常無故發脾氣,並且對原告有暴力傾向,雙方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而被告辯稱:本人在家庭生活中沒有暴力傾向,夫妻之間也很少吵架,偶爾爭吵也都為家庭瑣事,因此本人不同意離婚。
而法院判決也如咱們所想,因被告堅稱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這時候原告能怎麼辦呢?要麼回家和男方繼續生活,要麼等待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誰都不清楚雙方的真實情況如何,並且經本人親自參加庭審的經驗所得,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很難判決離婚,如果原告堅持離婚,請注意不要和另一方同居。如果還想起訴第二次,就不要與配偶同居,只有保持分居狀態,第二次起訴才有可能調解或者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