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辦發〔2018〕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為全面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管理,嚴格控制編制外人員數量,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湖南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湘發〔2007〕27號等有關法律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本意見所指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聘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不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管理的工作人員。
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按照「必要、精幹、高效」和「嚴控總量、核准使用、規範管理」的要求,嚴格控制聘用的崗位和數量,堅持總量控制、按需使用、規範程序、加強監督,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聘用管理長效機制。
二、組織機構
為全面規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工作,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總量,減輕財政負擔,成立臨湘市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申請、審批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人社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人社局。
市編辦負責勞務派遣人員聘用計劃數的核准,對勞務派遣人員實行實名動態管理;
市人社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招錄、合同籤訂、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規範管理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申請條件
用人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應在核定數額內進行。原則上行政事業單位有空缺編制的可按空編數量按需聘用,滿編或超編的單位不得聘用勞務派遣人員,各類臨時機構不允許聘用勞務派遣人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務派遣,按不高於實有編制人數5%的比例申請聘用(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計生等系統聘用勞務派遣人員,可根據行業標準和具體工作量核定聘用員額):
1.用工單位編制已滿,為完成輔助性、臨時性、替代性的工作任務;
2.編內在職人員因脫產學習、病休、產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且內部人員調劑確有困難的;
3.因事業發展,增加行政事業編制有困難,現有在職人員不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
4.其他確實需要用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勞務派遣:
1.現有編內在職人員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
2.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涉密、財會等應由國家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任的崗位。
(三)嚴格控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1.2018年全市勞務派遣原則上實行零增長,堅決控制總量再增加,各行政事業單位確有需要勞務派遣人員的一律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2.積極消化勞務派遣存量,原已辦理勞務派遣手續人員的合同期滿後一律先清退後申報審批,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全面自行清理各類編外人員,按照精幹的原則合理安排編制內人員從事各項職能工作,儘量減少向外聘請勞務派遣人員;
3.勞務派遣合同一年一籤,合同期滿一律清退,不得擅自延長合同期或超合同期變相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4.各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所從事的臨時性、替代性工作任務結束後,批准的用工計劃同時核銷,確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必須重新履行申請報批手續。
四、審批程序
1.申報。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要求確需聘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向市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聘用勞務派遣人員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用工理由、本單位編制使用情況、工作崗位、用工類別、用工期限、用工數量等,並附帶相關政策依據。
2.核定。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全市勞務派遣人員數量、用工類別、財政狀況等提出初步意見,其中,市編辦核定其用人計劃;市人社局核定其崗位要求、工資標準;市財政局核定其經費預算。原則上只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兩次受理各單位用工申請。
3.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各方意見,集體會商研究審定。
五、管理方式
1.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在本市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②經嶽陽市人社局審批,取得嶽陽市人社局頒發的行政許可證,具備勞務派遣服務資質。
2.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時,依照《勞動合同法》進行管理,由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籤訂勞務派遣協議,委託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3.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勞動合同籤訂、解除後1個月內報市人社局備案。市編辦對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編製造冊,實行動態管理。
4.年度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勞務派遣人員須參加用人單位年度考核。用人單位應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籤合同的依據。
5.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勞務派遣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市人社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所聘用的工作人員須報市編辦備案。
6.行政事業單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由市人社局制定統一標準,按照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勞動強度、專業特徵等實際情況實行約定工資,約定工資不得低於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高於本單位同等條件在職幹部職工待遇水平(專業人才除外),所確定的工資待遇含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六、紀律要求
1.各行政事業單位聘用勞務派遣人員嚴格按照勞動人事政策法規有關程序,堅持「誰申報、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機關、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2.對違規聘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單位,嚴格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及涉嫌違紀違法的,嚴格按照相關文件精神進行處理。
3.凡未按規定清退超期勞務派遣人員,或擅自聘用臨僱人員,以及不按規定申報勞務派遣的單位,由市財政局建立與財政預算掛鈎的制約機制,凡發現違規1人,扣發該單位所發放臨聘人員工資3倍的預算經費;市人社局暫停辦理該單位聘用鑑證、社會保險、增人計劃審批等手續;市編辦暫停辦理該單位其他人員編制手續。
4.將規範勞務派遣管理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綜合績效考評範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市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各單位勞務派遣情況進行督查。
5.市監察委、市審計局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實行重點監管。
6.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適用於我市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執行過程中,上級另有明文規定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臨湘市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審批表
附件
臨湘市行政事業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審批表
申報單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崗位 | 數量 | 聘用條件 | 工資標準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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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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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編辦 意 見 |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 意 見 | 年 月 日 | |||
市財政局 意 見 | 年 月 日 | |||
市行政事業 單位勞務派遣 管理工作領導 小組意見 | 年 月 日 |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