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煥祥,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汝城縣人,高中文化,農民,住汝城縣城郊鄉雲善村東園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於2008年10月9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由汝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汝城縣看守所。
被告人朱華春,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汝城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汝城縣大坪鎮魯塘村三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於2008年9月3日被汝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由汝城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於汝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曾建軍,男,汝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汝檢林訴(2008)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犯濫伐林木罪,於200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及朱華春的辯護人曾建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8月6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與同案人朱孝華(現在逃)三人商定,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勞力將其合夥購買汝城縣井坡鄉塘坑村「牛凹曲」山場的杉木採伐倒,經技術鑑定:「牛凹曲」山場被濫伐面積3.062公頃,杉木蓄積135.2477立方米。公訴機關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實:①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的供述與辯解;②證人趙養生等七人的證言;③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④鑑定結論和書證。認為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夥同他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其承包的集體山場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何煥祥、朱華春在共同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何煥祥對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供認不諱,只辯稱是朱孝華堅持要砍,是以朱孝華為主,我們不是主犯……
被告人朱華春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