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5月19日,新邵縣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嶽某、石某在下鄉工作檢查中,發現該縣潭府鄉小團年村李某房前堆放了一些松原木,經初查:李某系木竹經營戶,堆放在其房前的松木是收購小團年村賀某自留山上砍伐的林木,賀某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另案處理),經現場勘查,該松木規格為2m×10-16㎝110共5.01立方米,李某以3000的價格(收購單價約每立方米600元,明顯低於市場收購價每立方800元)收購後,欲銷售給某煤礦。據此案情,如對李某詢問,應如何擬定詢問筆錄提綱,並製作好《詢問筆錄》。
如何擬定詢問筆錄提綱:
首先應熟悉掌握與本案相關法律依據:(1)《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木材經營單或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在林區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違反該行為的處罰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應負刑事責任。"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4)此案的構成還要把握的是「在林區」,這裡的林區,一般是指森林資源較多的地區,其具體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現狀確定,本案李某收購的木材在林區範圍內。
其次明確詢問筆錄的重點:(1)查明李某的身份,是否符合責任主體資格,主要查其身份證件;(2)查明李某收購的木材來源、有無合法木材來源憑證及收購價格;(3)收購木材的主觀動機,「是否明知收購的是盜伐、濫伐林木」;(4)收購的木材地點、是否在林區及具體數量、材積;(5)有無從輕從重、減輕加重或免除責任的情節;(6)和本案有關的其他證人證言。
如何好製作詢問筆錄,為查清案情,辦案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3次詢問:
詢 問 筆 錄
(第一次詢問)
時間:2016年5月17日10時27分至2016年5月17日12時10分
地點:新邵縣潭府鄉小團年村2組3號李某家
詢問人:嶽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X。
詢問(記錄)人:石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Y。
被詢問人:李某,男,漢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個體木竹經營加工戶,湖南省新邵縣人,住新邵縣潭府鄉小團年村2組3號。
問:我們是新邵縣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我是嶽某,他叫石某,這是我和石某的執法證(出示林業行政執法證件),請你查驗?(詢問前,先告知身份,示意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答:你們的證件我看了。
問:今天,我們來了解你涉嫌非法收購濫伐林木一案的有關情況,先向你宣讀《林業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並請你籤收。剛才向你宣讀了《林業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你依法享有權利,如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你可要求我們迴避,同時你也有如實向我們陳述事實真相的義務,希望你能配合我們的工作,如有意隱瞞或作偽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你聽清楚了嗎?(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答:《林業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我籤收了,你們剛才告知了我的權利,我都聽清楚了,不要申請迴避。我一定如實回答並配合你們的工作。
問:你的姓名及個人基本情況,並請你提供你的身份證核實一下?
答:我叫李某,男,漢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農民,湖南省新邵人,住新邵縣潭府鄉小團年村2組3號。
問:堆放在房前的松原木是誰的,是否有運輸證或採伐證等合法木材來源憑證,請你說說其來源或出示這些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答:這些松原木是我的。沒有運輸證,也沒有採伐證等任何木材來源憑證。
問:既然你沒有任何來源憑證,那你將這些木材的來源情況詳細具體說清楚?
答:今年4月初,我有個在邵東縣開煤礦的老表對我說,他煤礦需要松木,能否幫他收購一些,價格是按不同的規格為每立方米800—1000元不等。我說要得,願意幫他收購一些。今年4月底,潭府鄉拉絲廠的賀某,是經營拉絲、筷子的,在我們村收購楠竹時,我協助他收購了一些楠竹,很感激我。我就對他說,過了幾天,要他幫我收購一些松木。他說,他家自留山上有,砍倒後,就告訴我。過了大概一個星期的時間,賀某打電話告訴我,幫我在自留山上採伐了一些松木,要我開車去拖。我就開著我自家的小貨車到他家坪裡,看到一些松原木。這些松木,已鋸成成2米,規格是2m×10-16㎝。我問他,你砍伐這些松木是否辦理採伐證,單價是多少,他說沒有採伐證。我說沒採伐證不好賣,我不要。最後我們商定每立方為600元,我們現場點了數量共110件,規格是2m×10-16㎝,通過檢尺,約5立方米。商量好後,我以3000元價格成交。交了貨款後。我就裝車倒在自家屋門前,準備再收購一些,一併送到我老表的煤礦。
問:你收購木材,是否辦理了經營許可證?
答:辦理了《木竹經營許可證》。《木竹經營許可證》放在林業局年檢,還沒拿回。
問:既然你是經林業主管部門登記了的木竹加工經營者,你應該知道在收購木材時,必須收購有合法憑證的木材,你是怎麼考慮的,為什麼要收購無證木材?
答:我一來是為老表煤礦收購,已經答應幫老表收購松木,二是李某賣給我的木材價格較低,想賺點錢。
問:你知道你收購松木的地方,是否屬林區?
答:我們潭府鄉和整個新邵縣都屬林區,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問:以上陳述是否屬實,因時間關係,我們今天上午向你詢問到這裡,下午繼續,你將筆錄認真看完,看記錄的是否和你講的相符 ?
答:我以上所說都是事實,筆錄我看了,和我講的相符。
被詢問人親筆: 以上記錄2頁,我看過,和我所講一致。
李某(籤名捺手印) 2016年5月17日
詢問人嶽某 (親筆)
記錄人石某(親筆) 2016年5月17日
詢 問 筆 錄
(第 2次詢問)
時間:2016年5月17日15時15分 至2016年5月17日17時10分。
地點:新邵縣潭府鄉小團年村2組3號李某家。
詢問人:嶽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X。
詢問人(記錄)人:石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Y。
被詢問人:李某
問:現找你繼續了解有關情況,希望你積極配合,如實回答?
答:我如實回答並配合你們的工作。
問:堆放在你房前的松原木,我們通過現場勘驗、檢尺,剛才你也參加和我們一起檢尺,你對勘驗檢尺的方法和結果有何意見嗎?如果對《勘驗、檢查筆錄》有意見,可以申請鑑定,你是否申請鑑定?
答:沒有意見,不需要鑑定,你們採用的是國標檢尺,和我們平時購買木材檢尺方法一樣,我同意《勘驗、檢查筆錄》的檢尺方法和結果。如不同意不會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名。
問:根據我們的調查,你涉嫌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違反了《森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即: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你有陳述權、申辯權,你將收購松原木的經過再次陳述清楚,是否有何申辯?
答:今年4月初,我有個在邵東縣開煤礦的老表對我說,他煤礦需要松木,要我幫他收購一些,價格是按不同的規格為每立方米800—1000元不等。我答應幫他收。今年4月底,潭府鄉拉絲廠的賀某,到我小團年村收購楠竹原材料時,我幫他收購了一些楠竹,很感激我。我就對他說,希望他幫我收購一些松木。他說將自己自留山上松木,砍倒賣給我。過了大概一個星期的時間,賀某打電話告訴我,他在自留山上採伐了一些松木,要我開車去拖。我就開著我自家的小貨車到他家坪裡,看到一些松原木,已鋸成成2米,規格是2m×10-16㎝。我問他是多少方,是否辦理採伐證,單價多少。他說5個多方,沒有採伐證,採伐證丟失找不到了。我說沒採伐證不好賣,我不要。最後他說按低價600元賣給我,算是還了前次我幫他收購楠竹的情。我們現場點了數量共110件,規格是2m×10-16㎝,初步檢尺,約5立方米。商量好後,我以3000元價格成交。交了款,我就裝車運倒在自家屋門前,準備再收購一些,一併銷售到我老表的煤礦。
問:我們第一次問你話時,你說賀某沒有辦採伐證,現在又說他採伐證丟失了,究竟是什麼回事?我們會開展調查的,講假話,只能體現你不負責任,我們在處理此案時會考慮這一情節的,你想清楚?
答:我記清楚了,李某第一次是說沒有辦理採伐證,後來我對他說,沒有採伐證,我不敢收,他就說丟失了,原來他說每立方要800元,後來每立方600元就賣給我了。我心裡還是清楚那車松木沒有辦理採伐證。我現在如實告訴你們的一切情況了,我甚至可以陪同你們去找賀某了解情況,看我講的是否屬實。
問:我們會考慮這些情節,請你告訴我們賀某的電話,我們會找他調查的。今天我們不會對你作出處罰,我們為了慎重妥善處理此案,我們將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先保留這些木材,在此期間,你不能銷售或者轉移這些松原木。這是《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單》請你在上面籤字?
答:我把賀某的電話寫給你們。我籤字,在未處理好此案前,對保留在這裡的松原木,我絕對保管好,保證不銷售不轉移。
問:我們詢問到這裡,你將筆錄你看完後,看記錄的與你講的是否相同,如相同請籤名。
答:好的。以上記錄2頁,我看過,和我所講一致。
李某(籤名捺手印) 2016年5月17日
嶽某(親筆) 石某(親筆) 2016年5月17日
詢 問 筆 錄
(第3次詢問)
時間:2016年5月19日09時27分 至2016年5月19日10時28分
地點:新邵縣潭府鄉小團年村2組3號李某家。
詢問人:嶽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X。
詢問人(記錄):石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者,執法證號碼:1905805005Y。
被詢問人:李某。
問:你涉嫌非法收購濫伐木材一案,找你繼續了解有關情況,希望你繼續配合,如實回答?
答:我願意積極配合,如實回答。
問:我們辦案人員通過你提供的電話號碼,找到了銷售木材給你的賀某及當地的村幹部、村民,對本案的情況已查清,你回憶一下,你去賀某家收購松木具體是那一天,在收購賀某松木時,你是否明知他銷售給你的是非法木材?
答:是五月上旬,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了,我知道他沒有辦理採訪許可證。
問:賀某說他打了收條給你的,你找一下那個收條?
答:好的。我找一下,看能否找到(李某去抽屜裡尋找)。我找到了,是6月6日,這是賀某寫的3000元收據,我交給你們。
問: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木材經營單或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你作為一個被林業部門發證的木材經營戶,明知無證非法木材不能收購,為何要知法違法?
答:我是受老表之託,一時貪圖便宜。
問:你在經營木材中,還有其他非法收購木材行為嗎或者受過林業行政處罰?
答:沒有,我平時還是遵紀守法的,這些你們可以調查。
問:根據我們調查取證,你於6月6日以3000的價格收購賀某濫伐自留山的松木5.01立方米,你的行為系非法收購濫伐林木行為,違反了《森林法》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你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質證聽證等權利,你聽清楚了嗎?
答:我聽清楚了,我沒有什麼申辯的,我違法事實清楚,以後不再違法,自覺遵守國家林業法律法規,做一個合法誠信經營戶,還請你們考慮我服法,是初次違法,又積極配合你們辦案,對我從輕處罰。
問:這些我們會考慮的。在對你處罰前,我們將《林業行政處罰先行權利告知書》和《林業行政聽證權利告知書》送給你,請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答:我籤收了。
問:如要聽證,請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你還有什麼要補充 ?
答:沒有補充的,我不要聽證。
問:以上所說的是否屬實?
答:我以上所說都是事實,我沒有講假話。
問:你將以上筆錄認真看完,看與你講的是否相同,沒有記錯請籤名。
答:好的。
被詢問人親筆: 以上記錄2頁,我看過,和我所講一致。
李某(籤名捺手印) 2016年 5月19
詢問人:嶽某(親筆)
記錄人:石某(親筆) 2016年 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