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3月16日上午9時許,新邵縣龍溪鋪鎮石源村三組陳某在本組自留土內擅自用火燒土坎(該地段系森林防火區內),造成同組陳某清家自留山林木被毀,因該鎮領導及村民得以及時發現,將火撲火,過火面積5.1畝,未造成大的損失。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趕到現場勘驗、檢查,在調查取證後,依法對陳某予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和500元的罰款。以下是現場製作的《勘驗、檢查筆錄》。
【文書】
勘 驗、檢 查 筆 錄
時間: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至11時45分
地點:龍溪鋪鎮石源村三組陳家坨陳某自留土裡
勘查人員:高某,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隊長(現場負責人),執法證號43095800X。
勘查人員:劉某 ,新邵縣林業局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號43095800Y。
勘查、記錄人:伍某,新邵縣林業技術勘查設計中心工程師,工程師資格證號XXX。
當事人:陳某,男,漢族,農民,住龍溪鋪鎮石源村村三組2號,聯繫電話1387459230X。
在場人:李某,龍溪鋪鎮石源村村村支部書記,聯繫電話1351739530X。
在場人:陳某琪,龍溪鋪鎮石源村村三組組長,聯繫電話1521739123N。
因陳某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區內野外用火一案,2018年3月16日上午14時35分,新邵縣林業局防火辦接到龍溪鋪鎮林業站報案後,縣林業局立即派行政執法隊長高某,帶領執法隊員伍某及新邵縣林業技術勘查設計中心工程師伍某奔赴現場,並邀請了龍溪鋪鎮石源村村支部書記李某及該鎮石源村三組組長陳某琪作為見證人實地勘查。
勘查當天,天空晴朗,陽光充足,氣候為攝氏28℃。參加現場勘查人員在龍溪鋪鎮石源村村支書李某的帶領下,來到案發現場,即龍溪鋪鎮石源村三組陳家坨陳某自留土裡。自留土內還殘留部分用鐮刀割倒的部分雜草及被燒毀的雜草灰塵,另陳某的自留土土坎上還遺留了被燒焦過的一件男式黑色上衣,據當事人陳某陳述,當天上午9時許,他用鐮刀將自留土雜草割倒堆在自己的土坎下焚燒,不慎失火,燃及他土坎上同組陳某清家自留山林木,為滅火,趕忙脫下自己的上衣打火,效果不佳,他將燒焦的黑色上衣丟在土坎上,趕忙向山下呼救,甚好附近部分村民及時趕到現場,將火赴火。參加勘驗的全體人員通過龍溪鋪鎮石源村三組組長陳某琪指界:陳某清家自留山東抵行人小路,南抵當事人陳某及石源村三組陳某雲等三戶自留土土坎,西抵石源村2組責任田,北抵自然小路。該自留山為灌木薪炭林,主要林種為雜灌木和馬尾松,大部分灌木被燒毀,部分馬尾松受毀,參加勘驗的工程技術人員通過GPS定位,利用國家自然資源地形圖,現場勾繪,通過ARCGLS軟體電腦求算,被燒山林過火面積5.1畝(詳見《陳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一案被燒山林現場勘驗地形圖》及現場拍照)。
現場勘驗人員籤名:高某 劉某 伍某(記錄)
以上記錄屬實 陳某 2018年3月16日
在場人籤名:李某 陳某琪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陳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案被燒山林現場勘驗地形圖;2、現場拍照6張。
【評析】該文書採用記敘、說明的方法來製作《勘驗、檢查筆錄》,詳略得當、用詞樸實精煉、準確。對現場勘驗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案由、原因、天氣、氣候等基本情況用說明的方法進行闡述,簡單明了;而對現場遺留物、當事人陳述等記敘方法,很好地詮釋了本案失火發生原因;通過旁證人指界、現場勘查、勾繪製圖,現場拍照、利用ARCGLS軟體電腦求算等手段,科學地說明了失火四至、過火面積和造成的損害等與本案有關的客觀事實。是一份製作較好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