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華和承認作偽證的王香英(翻拍)
在案發25年後,此前備受輿論關注的上海「兩梅(梅吉祥、梅吉揚兩兄弟)案」似乎再一次迎來了曙光。
記者從兩梅案代理律師葉杭生和為此案奔走呼籲多年的退休檢察官劉炳華處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對此案正式立案複查並最遲將於2020年11月上旬給出結論。這對於兩梅及其家人乃至所有關注兩梅案的人,不得不說是一個好消息。
針對兩梅案,記者近日採訪了北大法學院教授,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刑事偵查學領域的權威法學專家陳永生。陳永生教授認為,綜合目前的卷宗材料以及相關媒體報導來看,兩梅案疑點重重,大概率是冤案,相信最高檢此次複查會有積極的結果出現。
「兩梅案」案情回顧
1995年7月6日早上8時許,大雨滂沱,39歲的被害人顧敏黎在家中被人砍成重傷。上午10時許,丈夫梅吉祥因患眼疾請假回家休息,發現躺在血泊中的妻子,立即撥打120呼救,並同時通知其孿生兄弟梅吉揚趕往醫院。顧敏黎經醫院兩次手術搶救脫離危險。
通過1995年7月6日下午南市區公安分局刑偵隊製作的案發地《現場勘查筆錄》,依稀可以還原當時現場的情況:現場位於人民路169號內,系二層磚木結構,呈東西走向。中心現場位於該號底層進入總門的東西向走道及進入總門右側的第一間房間內,走道門(即總門)上未發現異常痕跡。緊靠著走道南側牆壁,從靠近走道門處開始由東向西連續停放著三輛自行車,在第三輛自行車下方的地面上發現留有一隻痰盂蓋及一隻女式黑皮鞋。同時在該自行車的網兜內留有一件帶有血跡的灰色雨披及一條帶血的裙子,緊靠該自行車網兜下方的地面上留有少量滴血。房內的床頭柜上發現留存有一件帶血的男式白色T恤衫,在沙發上還發現兩隻留有血指紋的裝衣服的馬夾袋(已提取,上留有的血指紋條件極差);緊靠沙發靠背的牆面上發現留有少量血跡及毛髮;在冰箱冷藏室的門上發現留有大量血跡及若干毛髮;在進房門右側的南牆距地約30釐米的牆面上留有血痕及血手套印;在洗衣機南端前側的地面上發現留有若干毛髮。
對於顧敏黎的傷情,第一時間收診顧敏黎的上海仁濟醫院《首次病程錄(1995年7月6日)》是如此描述的:患者顧敏黎,女,39歲,頭面部多處刀砍傷伴出血3小時入院,頭面部多處刀砍傷,全身血跡,隨後救護車送我院,入院檢查:神志恍惚,全身血跡,血壓零,心率142次/分,律齊,心音尚有力,兩肺(一),腹平軟,肝脾未及,無壓痛。頭面部多處皮膚裂傷,有外傷及顱骨、雙瞳等,92.5CM對光好,四肢有力。診斷頭面部皮膚裂傷,失血性休克,在急診室予抗休克治療,同時頭部加壓包紮,隨頭顱CT檢查,顱內未見明顯異常,送手術室予清創縫合治療。
梅吉祥是第一個發現妻子顧敏黎被害並將其送往醫院就醫的,可案發4個月後,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被害人顧敏黎的母親陳玲仙向警方報案,稱梅吉祥便是兇手。案子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經過長時間的審訊,梅吉祥供出作案同夥孿生兄弟梅吉揚。
1995年12月4日和6日,梅吉祥、梅吉揚兩兄弟先後被南市區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1996年1月,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梅吉揚首先翻供。在看守所與律師會見時,他抱頭痛哭,聲稱自己是被冤枉的。
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兩梅殺人案。1997年2月,法院一審判決梅氏兄弟故意殺人罪成立,梅吉祥被判死緩,梅吉揚被判12年。
1997年年末,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兩梅上訴,維持原判。
無作案時間和動機?
對於這起案件,陳永生表示,這起案件可以稱作標準的「三無案件」,即無作案時間、無作案動機、無支撐指控的證據。
陳永生表示,綜合全案所有有關有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證言,可以梳理出大梅當天的行蹤軌跡,案發早上,大梅7:35左右出門送孩子去暑託班,7:50左右將孩子送到其上班工廠隔壁的暑託班,7:55左右到工廠上班,此後與多名工廠同事碰面打招呼、溝通工作事宜,8:50左右碰到廠醫。廠醫建議大梅早點去看紅眼病,以防傳染給別人。大梅處理完工作事務後,於9:30左右去隔壁滬南醫院看病,當時還有兩位同事委託大梅幫忙掛號;9:45,看好病的大梅回廠後又處理了一起客戶上門急需理賠的工作,去二樓倉庫找了倉庫負責人辦理領取燈具零件的手續,交給了客戶;10:00左右,大梅找廠領導籤了出門卡,回家休息,然後發現顧敏黎重傷後報警。
而法院判決認定的案發經過為:1995年7月6日上午8時許,梅吉祥在家中藉故與顧敏黎爭吵後……兩名被告人作案後偽造現場,並立即趕至單位上班。
「法院判決認定兩梅的作案時間從8點開始持續了半個多小時時間,而能證明8點半左右大梅在工廠上班的證人至少有8人,證明小梅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也至少有2人。那麼有沒有可能是兩梅先到工廠籤到上班,然後返回家中作案後再回到工廠上班呢?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因為通過實地勘察,從大梅家中到工廠的距離,哪怕以非常快的速度騎自行車,法院認定的作案時間也僅夠往返,幾乎再沒有多餘的時間用來殺人。因此,基本可以推斷,兩梅是沒有作案時間的。因此,沒有作案時間可以說是本案非常重大的一個疑點。」陳永生教授說。
此外,對於兩梅的作案動機,陳永生教授也認為存在疑點。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梅吉祥因家庭瑣事等原因逐漸對妻顧敏黎不滿,竟萌生殺妻歹念……
「從判決來看,法院對於兩梅殺人動機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什麼叫家庭瑣事?綜合該案的證據材料和當時媒體的報導,一種比較主流的說法是顧敏黎管錢管得比較緊,大梅經常因為要錢和顧敏黎發生爭執,久而久之產生了殺死顧敏黎的想法。那麼這種說法是否站得住腳呢?據了解,當時大梅家的經濟狀況是比較好的,夫妻兩人的月收入有700多元,這是個什麼概念呢?我當時在湖北一所本科院校教書,收入算是中等偏上,一個月的工資才230元,因此可以說,大梅家的收入在當時還是相對比較高的。所以,大梅到底有沒有必要因為妻子管錢管得比較緊就殺人呢?他完全可以採取不上交工資給顧敏黎甚至離婚的做法,沒有殺人的必要。另外,法院認定印證大梅為錢殺人的一個事實是,顧敏黎重傷住院過程中,大梅曾取出家中一筆錢。我認為這並不能成為大梅殺人動機的佐證,相反,顧敏黎重傷住院需要花錢治療,哪怕單位可以報銷,一般也都是先交錢看病再走報銷程序的。此外還要應對日常開銷,大梅取錢是符合正常邏輯的。」陳永生教授說。
而對於小梅的作案動機,陳永生教授表示:「法院判決並沒有對於小梅作案動機的明確認定,只說大梅產生殺妻念頭後便找小梅共謀,小梅二話不說就同意了。哥哥要殺嫂子,弟弟也不問原因,更不加勸阻說和,反而立馬同意一起殺人,這是非常違反常理的。此外,根據兩梅家人尤其是大梅女兒(案發時八歲)的回憶,大梅和顧敏黎之間的感情是不錯的,案發前一晚,他們一家三口還玩紙牌玩到很晚,而且玩得非常開心,可見判決認定大梅對顧敏黎因家庭瑣事不滿是值得商榷的。」
在案證據和認定事實不足以證明犯罪?
對於這起殺妻犯罪的證據,陳永生教授也表示達不到確實充分的地步,法院認定的相關事實也多處存在矛盾和不符合常理之處。
「首先,問題最大的就是小梅。全案指控小梅犯罪的,只有大梅一份口供,再有就是小梅自己的有罪供述,其他再無相關證據證明小梅犯罪,甚至被害人顧敏黎從頭到尾都沒指控過小梅。而且,兩梅的口供是非常不穩定的,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都有,但警方只選取了有罪供述作為證據。因此,對於小梅的定罪可以說十分牽強,違反了僅憑口供不能定案的證據法規則,即口供補強規則。」陳永生教授說。
陳永生教授表示,對於能夠證明小梅犯罪的兩份口供中,大梅對自己的口供,在申訴狀中說明了當時的情況,一方面是頂不住警方連續審訊的壓力,另一方面他認為有人看到弟弟案發時也在上班,最後總會搞清楚,所以供出了弟弟。而小梅在開始不認罪,後來預審員拿出大梅的口供,小梅才寫了認罪書。在認罪書中,有很多「在承辦人日以繼夜、通宵達旦的幫助教育下」「回單位以後要加倍工作,報答承辦人員,重新做人,以新的姿態全身精力投入工作」等類似表述。這說明兩梅在作出有罪供述的時候,不但涉嫌遭遇了疲勞審訊,還非常可能遭遇了誘供,合理推斷辦案人員向小梅說過認罪之後就可以回單位繼續工作等。否則,小梅不可能還會寫回到單位怎麼怎麼樣。此外,梳理案卷材料可以發現,兩梅有罪供述對於犯罪經過的描述,每做一次供述就比上一次內容多一點,詳細一點,而且是結合警方辦案進展信息進行完善,可以說誘供痕跡是比較明顯的。
「而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兩梅先後翻供,大梅聲稱遭遇了六天六夜的連續審訊,自己的身體和精神已經崩潰,口供完全是遵照辦案人員的意思所寫。最高法關於口供適用的規則要求,庭前供述穩定,開庭階段翻供,如果其庭前口供可以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如果庭前供述就不穩定,最後作出有罪供述,又在開庭階段翻供的,其口供一般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本案的定罪卻認定了兩梅的口供,這是不符合相關證據規則要求的。此外,在犯罪現場,警方也沒有提取到任何可以證明兩梅犯罪的證據,現場沒有任何與他們吻合的指紋、腳印、血跡或毛髮。在當時的條件下,這些都是可以做DNA鑑定的,而且當時公安部也發過通知,命案發生現場的生物檢材是要做DNA鑑定的,但是警方卻沒有做,這也是非常奇怪的。」陳永生教授說。
除了上述證據層面的疑點,陳永生表示,判決對於作案經過的事實認定也有諸多疑點。
判決認定,被告人梅吉祥即取出事先準備的柴刀朝顧的頭部猛砍數刀,致顧當即昏倒。此時在一側等候的被告人梅吉揚聞聲上前,按梅吉祥的授意先後傳遞木凳、菜刀。被告人梅吉祥再次用木凳、菜刀猛砸猛砍顧的頭部,被告人梅吉揚用菜刀砍傷顧的臉部和右手。之後,被告人梅吉祥唯恐顧不死,還用皮帶猛勒顧的頸部。行兇畢……
「兩個正值壯年的男性,面對一名女性,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先後使用柴刀、木凳、菜刀、皮帶等工具,持續用猛砍、猛砸、猛勒等方式,竟然沒能夠將其殺死,這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此外,大梅家居住在上海一幢臨街的老式弄堂裡,街坊四鄰挨的非常近,隔音效果也很不好,且事發時間正是早上人們吃早飯上班的時間,人流量很大,如果是共謀殺人,兩梅完全可以提前選擇更好的時間和地點來降低被發現的風險,這也是案件的一個疑點。」陳永生教授說。
兇手另有其人?
「這起案件離奇的地方還有很多。」陳永生教授表示,「從刑事案件偵查的角度來說,犯罪一般有三種類型,財產類犯罪、情感糾葛矛盾衝突類犯罪,還有一種就是與性有關的犯罪。這起案件中,沒有任何財產損失,現場也幾乎沒有大範圍翻動,唯一翻動是現場一個櫥櫃裡的信件,說明兇手在意的不是錢財而是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這就排除了這個案件是財產類犯罪;與性有關的犯罪更談不上,因此本案最大的可能就是情感矛盾衝突類犯罪。對於這類案件,警方一般應該要仔細調查被害人的人際交往狀況,但是本案中警方並沒有仔細調查被害人人際交往包括單位情況,反而重點圍繞兩梅進行調查,這是違反刑事偵查常規的。」
根據相關證據和相關報導,案發時,顧敏黎當場用家裡晾衣服的一把丫叉(頭為鐵質)與對方搏鬥,丫叉頭上有血跡。但案發時,兩梅身上沒有半點傷痕,而巧合的是顧敏黎單位同事舒某當天頭部受傷,曾經在白天和晚上分別由人陪同去醫院就診,並在7月22日報銷了一筆800多元的醫藥費,這些由當時陪舒某去醫院的兩位證人以及公司的財務帳冊可以證實。
「根據兩梅家人尤其是大梅女兒的回憶,當時顧敏黎和舒某走得非常近,案發前近一年的時間,顧敏黎經常乘坐舒某駕駛的汽車前往地點較遠的外高橋保稅區的另一辦公地點。案發當天是顧敏黎公司老總的生日,顧敏黎原本和同事約好是要去外高橋慶生的。案發當天早上,小梅的媳婦看到顧敏黎一邊吃飯一邊向門外張望,好像等人來接她。而案發後,警方採集顧敏黎單位同事的指紋,唯獨舒某請假沒有到場。前面我們分析了這個案件是情感糾葛衝突的案件,而種種跡象都表明舒某和顧敏黎關係是不一般的,但是警方並沒有沿著這條線索偵查下去。」陳永生教授說。
據悉,劉炳華連續多年實名舉報疑似真兇舒某,在兩梅案的相關申訴材料也多次提到相關事實。
「總的來說,這個案件疑點還是很多的,不管是從認定兩梅犯罪的證據和事實來看,還是從兇手另有其人的角度來看,本案大概率是一個冤案,相信最高檢的這次複查,最終會給出了一個比較令人信服的答案。」陳永生教授說。
本案後續結果如何,本刊還將繼續跟蹤。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劉曉晗
校對:張曉慧
審核:黎偉華
合作郵箱:mzyfzapp@126.com
民主與法制社是由中國法學會主管的中央級新聞事業單位,擁有《民主與法制》雜誌、《民主與法制時報》、民主與法制網、民主與法制移動新聞客戶端等權威法制媒體。
微信號:minzhuyufazhis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