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1日,臨沭二中高一女生張婷(化名)的屍體,在學校綜合樓一間廁所裡被發現。
此時距離她被報失蹤已經一個月。當地警方迅速展開偵查,並最終鎖定嫌疑人張志超。
經過問訊,他被正式逮捕,距案發一年後被法院判決無期徒刑。
此後,五年時間,張志超在獄中服刑。
直到2011年,一次母親的探視時,張志超對其說,自己是冤枉的,並沒有殺人。
此後這位母親開始各處尋求法律幫助,找律師,找媒體,向法院申訴,駁回又申訴,到最終2017年最高法決定再審此案,再到2020年1月13日,本案再審宣判無罪。
(本文寫於張志超案再審改判無罪之時,如今真兇疑似現身,回顧張志超案,可謂疑點重重,而真兇又究竟是誰?)
學生時期的張志超
—2005年2月11日:臨沭二中的高一女生張婷(化名)遇害,張志超(當時16歲)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2005年5月26日:張志超被警方正式逮捕。
—2006年1月:臨沂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6年3月:張志超因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2006年4月:張志超被送進少管所。
—2011年:服刑五年的張志超(當時21歲)在獄中向母親自訴沒有殺人。
—2012年:張志超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被駁回。接著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被駁回。
—2012年-2015年期間:其母一直為此奔走。
—2015年5月:張志超代理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再審決定書,認為該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再審。
—2018年2月8日:山東高院開啟再審程序,此後歷經六次再審延期,共計18個月。
—2019年12月5日:山東省高院在淄博中院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檢察院最終建議改判張志超無罪。該案將擇日宣判。
—2020年1月13日:本案再審宣判無罪。
從被抓捕,到判決無期徒刑,再經過漫長申訴路,曾經的高一少年,現已30歲。
對於為何當時承認殺人,後又翻供一說,張志超回復自己當時曾遭受了不公正的「刑訊逼供」。
而對於為何在判決生效甚至服刑五年後,才自訴蒙冤一說,張志超做出的解釋是:(當時還是學生)並不懂法,在少管所看了很多關於法律的書籍後,得知近年來許多冤假錯案被平反,讓他看到了希望。
結合相關新聞報導中,張志超本人、代理人律師以及當時參與調查審訊的有關責任人的陳述說法,總結本案存在的3大疑點:
【1、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在06年3月的法院判決書裡,對張志超的「作案過程」進行了說明:
本案之前的判決書顯示
在警方的訊問筆錄裡顯示:張志超歸案後,對強姦殺人的事實供認不諱。
而在後來張志超本人的自訴中,他明確表示,自己是被逼供的。
張志超說,每次提訊都會挨打,最嚴重的一次,他向縣檢察院翻供時說自己沒犯罪,當晚刑警隊就把他提走,一整晚都在提訊,用電棍毆打,不讓睡覺。
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而張志超當時的班主任在接受採訪時說,審訊時,自己並不在場,而是在審訊後被警方叫去在筆錄上簽字。這與警方記錄中顯示的「班主任在場旁聽」也存在不一致。
如果本案存在「刑訊逼供」,那麼依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視為無效,同時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刑事追責。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證據鏈不足?】
判決書裡對證據事實部分認定中,最關鍵的證據是當時幾位證人的證言。(涉及案發時間張志超是否具備作案時間)
在判決書裡顯示,張志超主動告知了王廣超自己殺了人,而如此關鍵的證言,王廣超在日後竟然明確表示「並無此事」。對此張志超說,自己當時是按照刑警隊的「提示」編出的謊言。
而其中證人王緒波的證言,其是否屬實也理應得到同時在場的楊同振的辨認,但是實際情況並沒有。(在日後記者實地調查過程中,王緒波和楊同振始終拒絕出面。)
至於其他的幾位同學的證言,其中有可以證明張志超不具備作案時間,但是偵查機關未將此作為證據上交法院。
此外,後來(申訴代理)律師在整理案卷過程中,也發現除了「證言」,認定張志超犯罪事實的證據幾乎「空白」。
「警方始終沒能找到所謂的作案兇器小刀,也沒有找到被認為是誘使張志超犯罪的黃色書籍,對於屍體身上的那個編織袋的來歷,也沒能搞清楚,而對於現場的血跡,也沒有做出鑑定歸屬。
同時按照判決書的描述,張志超與被害者應有大量的身體接觸,那麼對於現場的指紋、毛髮提取,偵查機關也沒有出具相應鑑定。
那所謂的「證據鏈條」又是如何成立的?
【3、死亡時間?】
發現被害者屍體時,是其失蹤一個月左右,由此警方推斷死亡時間也是在一個月左右。這顯然不合理。
對於死亡時間認定中,最關鍵的法醫鑑定報告也存在缺失。但是根據當時實際情況,結合現場勘察照片,顯然「一個月」的推定,是有不合常理的。
為什麼死亡時間如此關鍵?因為如果死亡時間認定存在錯誤,那麼前述問題中,認定張志超犯罪的關鍵證言就不成立了,進一步張志超的犯罪事實也就被推翻了。
綜上種種,可以看出當時的調查取證過程存在很大的問題:取證程序上的不合法,以及證據事實模糊不清。
同時,本案既改判無罪,如今又疑似真兇出現。希望還了張志超清白以後,司法能再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