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知情的一方是有權要求另一方退還屬於自己一半的財產。
但房子能不能要回來,還要看房子過戶沒有,手續已經走到了哪一步?
首先如果是已經和對方籤訂了賣房合同,但是還未過戶
那麼根據《物權法》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
因此只要不知情的一方,沒有對該房子的買賣行為進行追認,那麼該處分行為認定無效,
合同無效後,因為該合同而取得的房產,應當予以返還給賣方,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若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若善意取得,程序有效,無法討回
法律上會優先保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權益
通俗來說,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夫妻一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即為有效:
1,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並不是與其中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2,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
3,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那麼房子是無法拿回來的,最多追回自己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二款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離婚,可以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以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提出離婚的情況下,讓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在提起該訴訟時,為了防止轉移財產,個人建議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將對方因為賣房取得的錢財及時凍結。
最後,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況,個人建議儘量房產證登記為兩個人,這樣都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方是沒有辦法私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