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8 日下午,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濟寧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 月 19 日公眾號山東高法對此進行了通報
法院經審理查明,2 月 14 日上午 10 時許,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任興路派出所工作人員於某某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在任城區李營街道曹廟社區疫情防控執勤點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曹某在經過執勤點時肆意滋事,用三輪車封堵小區入口,影響防控工作正常進行。在此值守的任興派出所工作人員於某某上前對曹某進行勸阻,責令其挪走三輪車,曹某拒不聽從,將於某某抱摔在地,致使其左足第 3、4 蹠骨底部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暴力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主動認罪認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由任城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愛新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利用網際網路遠程視頻開庭審理,任城檢察院檢察長在檢察院出庭公訴,被告人在濟寧看守所出庭受審,該案任城法院當天立案、當天開庭並當庭宣判,庭審用時 20 餘分鐘。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