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蛋要編號,
菜刀要每人一把,
……
分得清清楚楚,
你的是你的,
我的是我的。
大家還記得兩個月前,
結婚30多年,
AA制生活的老夫妻離婚的那件事情嗎?
今年84歲的馬奶奶和86歲的劉爺爺1963年登記結婚,57年的婚姻,僵持不下的關係維持了近50年,倆人經常吵架甚至動手,多次報警,劉爺爺在此之前還曾三次起訴離婚。劉爺爺住在大屋,馬奶奶住在小屋的生活持續了20多年,倆人一切生活都是AA制。
7月27日,兩位老人終於得償所願,從劉爺爺7月10日立案到拿到離婚調解書,前後僅用了半個多月。兩位老人五十年的僵持不下,終於在那一刻釋然,歷盡萬難終得圓滿。
這不,
在龍巖也有這麼一對「AA制」老夫妻,
且情況更為複雜,
因為生活費的問題鬧到了法院,
那他們的結果又如何呢?
妻子打零工撿廢品,老伴拒不給生活費
老伴有退休工資,卻不給妻子生活費,龍巖一老太一紙訴狀將老伴江某某訴至上杭法院,要求老伴每月支付生活扶養費800元。
63歲的曾老太與老伴江某某於2005年登記結婚,期間曾離婚,但2016年復婚並共同生活。2019年4月,江某某要求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曾老太回到其單身住所居住。曾老太向法院表示,江某某為退休職工,每月有3000元退休工資,雙方分居近一年來,無生活來源的自己,只能靠打零工、撿廢品維持生活。曾老太認為其作為江某某配偶,現生活面臨嚴重困難,有權要求丈夫履行扶養義務。
江某某對妻子的起訴不以為然,江某某認為雙方均屬再婚,復婚時曾約定江某某無需對曾老太負責。且曾老太身體健康,尚能打工掙錢,自行生活無任何障礙,其子女亦已成年,即便曾老太需要贍養,理應由其子女贍養。
各有子女系再婚,但需付養老費並互相照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
● 2006年,江某某和曾老太登記結婚前均有各自子女,雙方系再婚。
● 2011年,雙方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因家庭瑣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離婚。
● 2016年5月,倆人復婚,並在江某某套房內共同生活。
● 2019年4月間,雙方因家庭瑣事再次發生糾紛,曾老太搬離共同居住的套房。
分居後,雙方各自獨自生活。曾老太系農村戶籍,每月享有農村養老金100餘元,江某某系退休職工,每月可領取退休養老金3000餘元。
上杭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曾老太無固定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已近63周歲,勞動能力弱,生活費用來源無保障,其丈夫江某某對其有扶養的義務。鑑於曾老太育有子女且已成年,其成年子女有贍養義務。江某某雖有3000餘元的退休養老金,但其獨居且年老,其自身亦是需他人扶養的對象,日常生活起居主要靠該收入維持,酌情判定江某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每月支付曾某某500元扶養費。判決同時認為,江某某已年近八旬,自身已年老體衰,曾老太作為配偶亦應在生活中履行扶養、照顧江某某的義務。近日,經龍巖中院二審,對該判決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即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夫妻之間的撫養是權利也是義務,而且是相互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一法律義務,尤其在一方年老體弱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扶養義務。如果藉故不盡扶養義務,對方可依法訴請法律支持。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廖華東 袁英
修改:雪簷
綜合:中國法院網、 天津高法、遼寧新聞早早報
編輯: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