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16個誤區

2020-12-11 東莞市好管家財稅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充分體現了國家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的政策導向。為加深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理解,本文幫您梳理了常見的16個誤區,並列舉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常見誤區

誤區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適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據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因而也就不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誤區2:核定徵收企業可以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解析:核定徵收,折舊不參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於2015年11月1日參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在線訪談時回復網友:「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於帳證健全、實行查帳徵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不能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

誤區3:新購置並使用固定資產時,按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確定企業所屬行業,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不能繼續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以下簡稱68號公告)有關規定,在計算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時應使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開始用於生產經營當年的數據。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主營業務收入佔比可能會發生變化,為增強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購置並使用固定資產當年數據為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誤區4:購買舊設備不能享受「新購進」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購買的機器設備雖然是賣方已經使用過的,但從購買人角度來看,此固定資產屬於新購進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4年12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這裡『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即包括企業2014年以後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誤區5:自行建造和融資租入屬於購進固定資產,可適用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本次加速折舊優惠政策,但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自產不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5年11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固定資產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有關規定明確的『購進』是指以貨幣購進的固定資產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誤區6: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析:54號公告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而不是所有固定資產。

誤區7:企業在2017年彙算清繳時,對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析:54號公告明確適用時間為2018年-2010年,對於2017年彙算清繳,一次性扣除政策仍只適用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和68號規定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和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以及特定行業(指2014年1月1日後六大行業或2015年1月1日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新購進,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誤區8:企業在預繳時由於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不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明確,企業在預繳申報時,無法取得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重數據,可以由企業合理預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比例,則在彙算清繳時一併進行納稅調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享受優惠時間是預繳享受。

誤區9:企業最初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實行加速折舊,在以後年度可以變更為年數總和法。

解析:68號公告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誤區10:滿足加速折舊條件的,應當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優惠。

誤區11: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和備案。

解析:不需要審批,也不需要備案。根據23號公告規定,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1.企業屬於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帳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3.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臺帳。

誤區12:房屋、建築物類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解析:54號公告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64號公告和68號公告規定對特定行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的「固定資產」範圍包括房屋、建築物在內,只是房屋、建築物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

誤區13: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是否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誤區14:一次性扣除的儀器、設備,研發完成後對外銷售,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舊優惠。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2015年11月解讀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允許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在企業購入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其實質上將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支出在當期費用化處理,不再通過分年度計算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企業研發完成,對外銷售專用設備時,應按照銷售收入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無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舊優惠。」

誤區15: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解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上述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同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二者可以疊加享受。

誤區16:用於研發的設備、儀器加計扣除時,以會計、稅收折舊孰小的原則來享受加計扣除。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這一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廢止,40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

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汽車製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請問企業每年可加計扣除的金額是多少?

解析:企業可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

案例二:某生物藥品製造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9月30日新購進用於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1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萬元,當月已認證通過。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淨殘值為20萬元。分別按照年數總和數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2015年應計提的折舊額。

解析:

(一)採用年數總和法時

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設備採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時,會計年度與折舊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計提。第一個折舊年度(2014年10月到2015年9月)的折舊金額=(500-20)×5/15=160(萬元),第二個折舊年度(2015年10月到2016年9月)折舊的金額=(500-20)×4/15=128(萬元)。

2015年應計提折舊=160×9/12+128×3/12=152萬元

(二)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時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於每年年初固定資產淨值沒有減去預計淨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淨值減去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月折舊率,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淨值(原值-折舊)×2÷預計使用年限,最後兩年改為直線法。

由於2014年10月-2015年9月計提折舊500×2/5=200萬元,2015年10月-2016年9月計提折舊=(500-200)×2/5=120萬元。2015年應提折舊額=200×9/12+120×3/12=150+30=180萬元。

案例三:某公司是一家輕工企業,2015年7月購入一臺全新的機器,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進行加速折舊,其折舊的年限應如何確定?

解析: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按照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為已使用,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68號公告規定,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該公司購入的機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案例四:某公司屬於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企業,2016年購進一棟廠房,該廠房已使用10年。該公司決定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法加速折舊,最低折舊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該公司購置的廠房已使用10年,剩餘年限為10年,因此其加速折舊的最低年限為6年。

註:本文所稱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包括加速折舊方法(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縮短折舊年限和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簡稱一次性扣除)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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