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知產北京」微信公眾號12月7日消息,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綠燈俠」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原告時新燈具廠註冊的第10995845號「綠燈俠」商標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電影《綠燈俠》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公映,且票房收益較高,觀影群體較廣,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宣傳報導,「綠燈俠」作為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已形成較高知名度。
訴爭商標「綠燈俠」與該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燈」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考慮到《綠燈俠》電影作品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標識與《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時申請註冊有「綠燈俠」對應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有搭便車的故意。
雖然《綠燈俠》電影的製作方是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但考慮到《綠燈俠》電影系經DC公司許可、由DC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綠燈俠》改編而來,且DC公司亦系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關聯公司,故DC公司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主張相關權利。
綜上,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據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