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漫畫中,超級英雄並非一成不變,而使用同一個代號的英雄經常隨著時代的更替發生變化。
這幾年來,漫威宇宙構建的《復仇者聯盟》系列電影,在全球取得了良好的票房成績,並受到了很多影迷的歡迎。然而,同樣擁有眾多超級英雄的DC宇宙所構建的《正義聯盟》卻表現平平,無論是從票房還是從評分上看,都遠遠比不上《復仇者聯盟》系列。
其實單就個別超級英雄的單部電影表現來說,DC宇宙的超級英雄並不比漫威宇宙的差,比如《海王》和《神奇女俠》等電影,都取得了不錯的口碑和成績。只不過DC宇宙把這些超級英雄集結起來的《正義聯盟》明顯有很多不足之處,特別是由於超人的能力過於強大,使得在最後跟荒原狼的大戰中,將其他幾位超級英雄的光芒蓋住,完全淪為了可有可無的打醬油角色。很顯然,這種主打團隊合作的電影變得一文不值,也自然很難得到觀眾們的認可。
儘管如此,還是會有不少影迷喜歡DC宇宙創造的各種各樣超級英雄,只要出以單個英雄為主角的電影就會去看,最為大眾所熟知的有超人系列、蝙蝠俠系列等。其中最受歡迎的超級英雄是超人,可以說是這位英雄的火爆打開了DC宇宙的知名度。
當然,拍攝超級英雄的單部電影也並非都這麼成功,例如同樣作為DC最大「超級英雄IP」之一的綠燈俠。
不過綠燈俠的特殊之處在於,這個稱謂並不單屬某個英雄,而是一整支龐大的隊伍。他們憑藉擁有特殊能量的戒指和無畏意志,組成綠燈軍團,共同對抗龐大宇宙的黑暗詭秘和未知恐怖,提燈照亮宇宙長夜,擔負整個宇宙的維和重任。
然而《綠燈俠》大概是DC宇宙歷史上最失敗的電影了,因為它不論在劇情、畫面還是人物的選擇和塑造上,都存在很大問題,正是這些人物設定、劇情等問題,將《綠燈俠》這部電影的票房和口碑都拉到了最低。
後來……似乎也沒有後來了,華納大概是覺得《綠燈俠》是個失敗之作,因此也沒繼續拍第二部。
可能有人覺得《綠燈俠》已經被華納拋棄了,因此打算將「綠燈俠」這個名字據為己有。
但實際上,即便華納放棄繼拍《綠燈俠》,不再談這名英雄了,任何人也沒有權利把「綠燈俠」印在自己產品上。畢竟DC宇宙拍的《綠燈俠》電影自2011年10月在我國大陸上映後,就已經具備了一定知名度。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綠燈俠」商標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對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
1、訴爭商標「綠燈俠」與該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燈」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2、考慮到《綠燈俠》電影作品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標識與《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時申請註冊有「綠燈俠」對應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時新燈具廠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有搭便車的故意。
3、雖然《綠燈俠》電影的製作方是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但考慮到《綠燈俠》電影系經DC宇宙許可、由DC宇宙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綠燈俠》改編而來,且DC宇宙亦系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關聯公司,故DC宇宙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主張相關權利。
綜上,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因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DC的經典超級英雄之一的綠燈俠,其漫畫改編成的電影讓當初的華納虧損了將近兩億的票房,但以綠燈俠的IP號召力來看,其實並不遜色與當年其他的角色,而這也是華納至今仍要保護「綠燈俠」商標的原因。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直都是企業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而隨著一部電視劇的熱播或者一部電影的賣座,與之相關的影視作品名稱以及重要角色姓名等標識就都具有了經濟價值。自然而然,產生的商標搶註行為也屢見不鮮了起來。
總之,提前註冊商標,能讓影片方提前對商業領域進行圈地,掌握主動權。即使電影主要依賴著作權保護,但若沒有提前註冊商標的話,在遇到包含電影名稱字樣的商品時就很容易造成來源混淆,從而讓「山寨」將「正牌」取而代之,並借熱度營銷。
如果搶註者理由充分,並能證明自己擁有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就無法將其宣告無效,那麼最後可能要依賴不正當競爭條款。但比起相對模糊的條款,還是商標權更直接有力,如此才能夠快速制止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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