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買航班延誤險「獲賠」300萬,民事爭議還是刑事犯罪?
如果總是把刑法挺在社會治理前面,如果刑法的手總是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亂伸,那麼這個社會就會缺乏活力,社會治理成本也一定非常高昂。
據報導,南京一位李姓女子因虛構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誤騙保近300萬元,目前已被當地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刑事拘留。但不少網友都認為這樣定罪太牽強,紛紛表示「規則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規則,你告我詐騙」「人、票、航班延誤都不是假的,用什麼騙的呢?」
復盤案情,經過大致如此:李某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她首先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再去查詢其航程中有沒有極端天氣。找到存在較大延誤可能的航班,李某就會使用不同身份購買機票並大量投保,一旦出現延誤,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航班如不會延誤,她會在飛機起飛之前退票,以減少損失。
此事引發不小爭議。不可否認,法律有一定的專業門檻,而這些爭議很多都流於情緒化。但法律植根於生活,服務於生活,從頭到尾都帶著煙火氣息,對於絕大多數案件,普通人憑著自己的良知和常識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
在該案中,當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
但問題是,使用誰的身份購買保險並非重點,重點是這個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因為保險公司並不篩選顧客,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並支付了足額的對價,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
如果每個單一行為都是合法的,那麼這些單一行為的集合怎麼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是民事爭議,不會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
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特徵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結合到本案,也即,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李某不確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誤。但這並不意味著,李某不可以通過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這世界的規則,有的具有道德屬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屬性。不具有道德屬性的規則,實質上就是一種利益分配規則。
哈耶克就曾指出,規則本質上並非行為的障礙,而只是為人們提供了一種選擇和決策的參考。就好比在籃球場上,球員可以將犯規作為一種戰術和策略,意在謀求比賽的優勢。
李某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在利用規則的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保險公司如不願看到類似行為,首選辦法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次選辦法是去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而不是動輒尋求警權介入。警權依賴,會維持甚至加劇市場主體的惰性、低效。
市場經濟,鼓勵人們奇思妙想,鼓勵人們賺錢致富。有些賺錢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於違法,更不等於犯罪。就李某的行為來說,社會化定性應該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機,但難言犯罪。
從法律層面講,刑事執法顯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義傾向,總想把看著不合理的經濟活動關進刑法的籠子裡面。如果總是把刑法挺在社會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總是在微觀經濟活動中到處亂伸,那麼這個社會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會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須目光如炬,帶著對整個社會的理解和洞察去直擊案件的核心和本質,而不是被一些彎彎繞的表象給困在泥淖裡無法自拔。希望這起案件最終能得到妥善處理。
□鄧學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