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2020-09-12 法智律師


最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誌著中國的民事法律即將進入法典化時代,《民法典》相較於之前的民事單行法有較大進步和創新,部分內容諸如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那麼,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下面 楊智律師 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

從法律層面看,冷靜期的設置並沒有為婚姻自由設置障礙,也不會成為家暴的「幫兇」。婚姻自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具體表現,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中,離婚自由最重要的形式便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以及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提交民政部門後,由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除協議離婚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訴訟方式離婚。該種方式主要是夫妻雙方就離婚與否、財產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審理後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一種制度。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楊智律師小結:

以上就是楊智律師對「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婚姻自由」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從法律層面看,冷靜期的設置並沒有為婚姻自由設置障礙,也不會成為家暴的「幫兇」。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歡迎您諮詢文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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