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離婚自由?

2020-10-03 法智法律諮詢


2020年5月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設立了離婚冷靜期。

離婚作為一個敏感又具有爭議性的話題,一經提案便在網絡上掀起了軒然大波。其中,不支持離婚冷靜期的觀點佔據大多數。究竟是什麼引得網友如此抗拒呢?

那麼,針對這個的問題,董玉紅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1.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1)「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用通俗的話講,離婚冷靜期是新的民法典為離婚增加了一道門檻。夫妻雙方若想離婚,首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起離婚登記申請,經過30日的冷靜思考後,夫妻雙方明確離婚乃鄭重決定所得而非一時衝動,便可在冷靜期後的30日內領取離婚證。

所以,離婚冷靜期實則最長可達60日。

(2)「離婚冷靜期」的立法背景

「離婚冷靜期」的大背景,是國內離婚率的連年激增。放眼國際,「離婚冷靜期」並非我國首創。在《民法典》發布之前,法國、蘇聯、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均對「離婚冷靜期」做過相關規定。面對逐年攀升的離婚率,設置「離婚冷靜期」,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國家的公共政策。

5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出發點,是讓當事人慎重地、考慮成熟後再行使自己離婚的權利,不要因為一時的吵架、頭腦發熱,就拆散了一個家庭。」

總而言之,「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初衷就是避免衝動離婚,讓那些對婚姻權利和義務缺乏認識的夫妻,有一段足夠冷靜思考、妥善抉擇的時間,進而降低離婚率,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2.「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離婚自由

網絡上鋪天蓋地反對「離婚冷靜期」的聲音,主要是認為國家提高離婚門檻,侵犯了離婚自由,設立冷靜期可能會導致轉移財產、打擊報復甚至滋生家庭暴力。然而離婚冷靜期並非單純限制離婚自由。設置「離婚冷靜期」並非「禁止離婚」。

我們都知道,離婚是一個很慎重、很嚴肅的事情,要避免隨意性。但實際上,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的夫妻,雖一部分夫妻相較冷靜,是經過反覆思量、慎重考慮的,但另一部分夫妻確實是很衝動,兩個人吵架,誰也不服誰,就要去離婚。到民政部門以後,對協議離婚的內容並不清楚,也不知道它能產生什麼效力,只知道要解除婚姻關係,而針對雙方達成的財產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子女撫養等並不了解。男女雙方智力水平、社會經驗、文化水平、家庭地位的不同,會導致他們對協議離婚法律後果的認知產生一些偏差。現階段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雙方都屬協議離婚,程序太簡單,離婚太自由。在這種情況下,給預備離婚者設置一個冷靜期,有助於避免因衝動導致的不良後果。

所以,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計就是要用時間來保證離婚的意思是真實的,其真實性應當包括兩個內容:一是離婚本身是雙方真實意願,二是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協議雙方已達成合意,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月時間反悔的可能。離婚冷靜期制度既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同時也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但新法規的實施仍需要配備更加完善的相關制度、需要大幅度的細化操作。從而使得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民眾內心需求,獲得民眾贊同。

3.「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

有網友提出擔憂:「如果是家暴導致的離婚,受害者已經無法忍受,結果去離婚還要30天冷靜期,這不是保護施暴者麼?」

婚姻登記機關是協議離婚的受理主體。故,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

因家暴等原因提起的訴訟離婚,並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董玉紅律師小結:

有人說:離婚的上一個步驟便是結婚。結婚的大門如此敞亮,離婚的枷鎖卻變得沉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順利通過,相應的離婚率也將有所下降,但緊跟著人們結婚的意願也會更加「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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