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不侵犯離婚自由

2020-12-22 新京報官微

對於此次即將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離婚冷靜期」、「高空拋物」、「搶奪方向盤」等話題,楊立新接受新京報記者的採訪時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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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王巍 劉洋 張靜姝 張靜雅 編輯 趙凱迪 校對 李世輝

昨天(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發布了《民法典(草案)》全文。

從合同籤訂、公司設立,到繳納物業費、處理離婚糾紛……這部被稱為「社會百科全書」的法典,通過7編加附則、84章、1260個條文,幾乎為民事活動的方方面面提供了行為規範和依據。該草案在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參與了從2014年開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對於此次即將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離婚冷靜期」、「高空拋物」、「搶奪方向盤」等話題,楊立新接受新京報記者的採訪時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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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

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

▲此話題在微博引發熱議。網絡截圖

案例:離婚率逐年走高

根據民政部召開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的情況,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

一名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以往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明等材料登記申請離婚。

「離婚登記員當場受理申請後會分開詢問當事人意願,會進行勸說調解,如果雙方堅持離婚,那麼雙方會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提交離婚協議等進行登記,離婚證當場便可以下發。」律師介紹說。

亮點:為離婚設立的30天「緩衝期」

即將審議出臺的《民法典(草案)》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為離婚設立的30天「緩衝期」,被稱作「離婚冷靜期」。

根據新京報記者統計,目前社會以及網絡上對此存在兩種立場鮮明的看法,一種認為該規定給了夫妻雙方足夠的「後悔時間」,隨時撤銷離婚避免衝動而後悔;另一種則認為,夫妻情感破裂協議離婚是權利自由,設立冷靜期會導致轉移財產、打擊報復甚至滋生家庭暴力。

專家分析: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楊立新認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在韓國與德國,都有類似的規定。

「目前的規定是30天的時間,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特殊情況。」楊立新說,比如雙方有激烈的衝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這些都應該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上述這些情況,也需要在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的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兩個人真正想離婚,是沒有辦法冷靜的。」楊立新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並不是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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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效力

以最後一份為準

▲立遺囑者展示遺囑證。圖/自中華遺囑庫

案例:以往的司法實踐確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

北京老人李先生與妻子在1950年結婚,婚後共生育子女三人。妻子去世時,立下遺囑將財產全部交由丈夫繼承。2010年,李先生立下公證遺囑:若不幸發生意外,財產由小女兒繼承,與他人無關。

2016年,李先生身體每況愈下,長子與次子一直在其身邊照料,而小女兒則遠在海外,沒有進行贍養。

2018年,李先生新立一份遺囑提出要將財產留給長子與次子,與小女兒無關。該遺囑在律師的見證下書寫,但未經公證。新立遺囑不久後,李先生去世。三個子女因為兩份遺囑對簿公堂。

2019年,法院根據《繼承法》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判決李先生的遺產由小女兒一人繼承,與他人無關。

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法定遺囑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現行《繼承法》和最高院的司法意見,確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

亮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即將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修改了上述規定,確定了遺囑效力的判斷標準以最後一份為準。

草案第1142條最新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反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專家分析:離死亡最近的遺囑,最能體現真實意思表示

楊立新教授認為,現行的《繼承法》實施於1985年,其中確立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但在多年的實踐中,對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反映出較多的問題,最為核心的問題是「限制了遺囑自由」。

「不少老人的思維會隨著周圍環境變化,很多老人在生前訂有數份遺囑。」楊立新說,「在製作公證遺囑後,直到遺囑執行時這段期間內,很多老年人(被繼承人)的想法發生變化,公證遺囑不再符合他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時,離死亡最近的一份遺囑,最能體現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應該被認定最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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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

敦促多部門聯動釐清責權

▲深圳一女童被高空墜下的洗髮水瓶砸傷。受訪者供圖

案例:高空墜物致女童當場暈厥,肇事者目前仍未找到

5月11日9時許,深圳的林女士抱著6個月大的女兒蒙蒙(化名)散步,途經望海匯景苑小區時,蒙蒙被空降的兩個洗髮水瓶砸中頭部,當場暈厥。

送醫後經診斷,蒙蒙雙頂骨、真骨骨折伴雙頂部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頂部頭皮血腫。

事發當晚,民警走訪了涉事居民樓臨街的住戶,但沒有找到任何線索。5月20日,記者從蒙蒙親屬處了解到,蒙蒙病情稍有好轉,但仍有顱內高壓、腦積水的情況,還在醫院接受治療。

肇事者目前仍未找到,蒙蒙的父親高先生表示,如果一直找不出肇事者,不排除將全樓告上法庭。

近些年,由高空拋墜物引發的傷害事件屢見報端,相關賠償問題也爭議不斷。其中,確定肇事者是賠償和追責等面臨的最大難題。

亮點:有關機關應該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草案)》從多個層面對高空拋物的權責進行了規定。

在責任分配方面,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同時規定,「高空墜物傷人」情況發生後「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專家分析:將「查清責任」寫入法條,就是為了更有效地確定責任人

楊立新表示,此次草案確立的行為規則分為六個層面:「任何人不允許高空拋物;誰高空拋物,誰承擔責任;找不到侵權人時,其他使用者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一旦找到了侵權人,其他作出補償的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償;增加了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要求有關機關行使偵查權,確定責任人。」

在釐清責任方面,查清侵權責任人是賠償的關鍵,楊立新說,而在此過程中,可以進行入戶調查的主要是公安機關,草案將「查清責任」寫入法條,就是為了更有效地確定責任人。

將物業管理納入到法條也是為了進一步解決高空拋物的問題。楊立新表示:「此前在深圳的一起高空拋物案件中,受傷者沒有起訴全樓居民,而是起訴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服務義務,法院最終判決物業承擔責任,之後,物業在小區內每家都安裝了攝像頭,至此,高空拋物在該小區就沒有在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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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搶方向盤:

進行規制,保障出行安全

▲重慶公交車墜江後,市民在長江南岸高地上焦急地等待著救援消息。新京報記者 彭子洋 攝

案例:霸座、搶奪方向盤危害公共安全

火車上霸座、公交車上攻擊司機搶奪方向盤……近幾年,破壞公共運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屢有發生。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後,公交車墜入江中。公安機關通過調查證實,事發時車內女乘客劉某,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劉某持手機擊向司機頭部,司機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

雙方互毆過程中,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該事件導致全車13人遇難。

2018年8月21日上午,從濟南站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男乘客孫某霸佔別人的靠窗座位,經列車員多次協調,孫某拒絕回自己的座位。2018年8月24日,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公司表示,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並在一定期限內被限制購票乘坐火車。

類似情況在近幾年屢有發生,目前,對此類問題,一般採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乘客、承運人權責明晰

在即將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對乘客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此外,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運輸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並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專家分析:不搶方向盤確保司機安全是乘客必盡義務

楊立新表示,上述草案條文的意義,是要通過法律,進一步確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實就好比我們日常外出乘車,與公交公司有了一個客運合同,作為乘客,你的一項義務就是要保證不去幹擾司機,因為幹擾司機一方面是對司機權益的損害,一方面會造成公共安全上的問題,明確遵守上述秩序,乘客與司乘人員各自履行出行中的權利和義務。

值班編輯 一碗魚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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