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訂中,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簡單說,就是夫妻雙方有兩種離婚的方式:
訴訟離婚就是夫妻一方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由法院按照實際情況判決離婚與否。
《民法典》在協議離婚中,增加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意願離婚,即可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也就是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在之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如果經過30天,夫妻雙方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那麼接下來的30天之內,雙方即可一起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錯過這個30天的期限,那麼,就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了。這時候想要離婚,就要將程序再走一遍。
通過民政局發布的婚姻相關數據表明,近10年來,中國社會的離婚率逐年上升。尤其是結婚2-6年是離婚的高峰期。離婚理由各種各樣,離婚的導火索也是千奇百怪,有因為擠牙膏是從下往上擠,還是從上往下擠的;有因為要不要養一條狗或者烏龜的;有因為吃麥當勞,還是吃肯德基的;也有因為誰打掃衛生,誰做飯的……
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
離婚數據中,有多少是因為一時衝動的?
上午結婚,下午離婚,過兩天又復婚的。這種現象也是屢見不鮮。
《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就是為了防止因一時衝動引起的家庭破裂。
古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
離婚冷靜期能夠儘量挽回眾多的衝動型離婚,那麼,也是功德無量啊!
離婚冷靜期可以視為有效婚姻關係與婚姻關係解除之間的一個過渡地帶。那麼在離婚冷靜期內發生的法律問題是適用有效婚姻關係的相關規定,還是離婚後的相關規定呢?
比如,離婚冷靜期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
又比如,冷靜期內出軌是否可以認定在婚姻關係中有過錯?
還比如,冷靜期內,夫妻一方面臨重大醫療選擇,另一方是否可以作為家屬,擁有籤字決定權?
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很多,這些問題還需要立法解釋進一步予以明確;同樣也需要最高法、最高檢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指導性文件,進一步指導各級法院、檢察院處理離婚冷靜期內發生的法律糾紛。
離婚冷靜期在其他國家早已施行。
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許多國家都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所以,中國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也是學習西方國家的做法。
在《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頒布之前,中國的離婚程序在世界上是便捷、最方便的。這種簡便的程序對家庭和社會來說,並非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