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一聽到「離婚冷靜期」,很多網友立馬提出質疑:「這是在幹涉婚姻自由嗎?」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後「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甚至出現了「深圳離婚預約一號難求」的現象。
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據中央政法委披露的一起案例顯示,離婚訴訟案中的兩位85後上訴人只經歷了短短一年的婚姻,有一個乖巧可愛的女兒。
在開庭後調解中,調解員了解到,他們沒有原則性矛盾,情感也沒有完全破裂。這對85後小夫妻,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生活瑣事亂了方寸,又在父母的過度幹預下慌了手腳。沒有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兩人在調解中都冷靜了下來。最後,丈夫和妻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
調解是「最後的剎車」,可不是每次「剎車」都能攔住奔湧向前的「火氣」。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衝動離婚的現象。
一旦遭遇重婚、家暴、遺棄等情況咋辦?離婚冷靜期還沒開始實施,可是有人已經對此動起了壞心思。網友提供的例子包括揮霍財產、轉移財產、仿造債務、家庭暴力、婚內出軌等,一旦遭遇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變成「窗口風險期」嗎?
其實,訴訟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表示,在調離的過程中,也一定是經過調解雙方,就是否離婚、是否這個孩子歸誰撫養、債務怎麼清償等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接受了、執行了,才能夠真正地做到案結事了。在調離時會產生「久調不決」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調解的時間做硬性規定。此外,離婚涉及感情問題,人就容易激動,往往就需要緩解一下雙方的情緒,從而導致很多離婚案件時間拖得比較長。
對於「久調不決」的情況,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專家表示,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應當注意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儘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衝動離婚的人一劑後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也保障離婚自由。但是,生活中沒有100%完美的婚姻,法律上也沒有100%完美的離婚程序。離婚冷靜期,「冷靜」二字考驗的其實是雙方對婚姻、對人生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