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的周躍貪汙案終於落下帷幕。
10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原浙商證券副總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周躍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浙商證券原副總裁貪汙超千萬
2020年10月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浙商證券原副總裁周躍的一審判決書。
據悉,周躍此前曾在證監會工作,後於2011年1月至12月被委派至滬杭甬公司實際控股的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經營、管理工作。2012年1月份,40歲的周躍正式成為浙商證券的副總裁。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躍在浙商證券擔任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虛構第三方協議的方式騙取浙商證券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980.125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第三方服務單位194.8萬元。
對於貪汙事實,2012年至2015年,周躍在擔任浙商證券副總裁期間,利用其分管有關投行項目等職務便利,虛構第三方服務單位在相關投行項目中提供幫助的事由,使得浙商證券與第三方服務單位籤訂服務協議,由第三方服務單位從浙商證券支付的服務費中扣除一定比例稅費後返還到周躍本人或其實際控制的他人銀行帳戶,無需按照協議內容提供服務,以此方式騙取浙商證券資金共計980餘萬元。
對於受賄事實,2013年,被告人周躍利用其分管浙江安吉修竹綠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業私募債項目的職務便利,指定浙江三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三創)為該項目第三方服務單位,為浙江三創在該項目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該公司所送194.8萬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份,周躍以報銷發票的名義,通過浙江三創公司股東任海濱向該公司報銷發票後轉帳至周躍實際控制的他人帳戶,非法收受浙江三創所送58.8萬元。
2.2013年8月份,周躍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寧波億誠與浙江三創籤訂虛假財務顧問協議,以分銷費名義,使用寧波億誠對公帳戶非法收受浙江三創所送136萬元。
不過,周躍在被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周躍通過家屬主動退出贓款9574250元,調查機關從他人處追回贓款217.5萬元,共計追回贓款1174.925萬元。
周躍曾為分管投行的精英
三度蟬聯「十大傑出投資銀行家」
周躍早年曾在證監會工作,自2012年進入浙商證券工作。曾連續3年獲「十大傑出投資銀行家」
公開資料顯示,周躍生於1972年,漢族,碩士文化,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周躍早年間曾在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任部門副經理,隨後進入證監會。
2000年10月至2011年1月曆任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上市公司監管一處副處長、機構監管處副處長、上市公司監管一處處長、信息調研處處長,兼任浙江證監局首席會計師。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在滬杭甬工作。並於2012年正式進入浙商證券工作。
公開資料顯示,在浙商證券任職期間,周躍主要負責公司投行業務,將浙商證券投行定位為主要服務中小型客戶,以謀求解決中小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同時公司投行團隊人數也從個位數增長到300餘人的規模。
據悉,浙商投行累計服務實體經濟企業數百家,融資規模超千億元,項目遍及浙江省內各地及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安徽等省市,保持了IPO項目過會率100%,在融資方案設計、承銷發行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資源。同時,浙商投行併購重組業務位列行業第8位,創新能力突出,位居市場前列。2017年浙商投行併購重組業務位列行業第8位,創新能力突出,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併購重組執業能力蟬聯A類評級;2019年綠色債、雙創債承銷家數位列行業第2。
此外,周躍曾因出色的工作業績,在2016-2018年三度蟬聯某機構評選的「中國區十大傑出投資銀行家」。
周躍被判11年6個月
扣押贓款近1175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周躍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期間被告人周躍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其僅系高級職業經理人;另外,還辯解周躍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周躍通過協議支出取得相關款項的行為性質和款項性質做出辯解。周躍通過協議支出所得款項不是浙商證券的國有資金,而屬於周躍可從項目團隊支取費用、領取獎金的部分,是在公司制度框架範圍內的合理行為。
但經查實,浙商證券不得在考核方案外另行制定高管獎金方案,浙商證券允許在項目中列支第三方協議支出,但絕對不允許虛構第三方協議支出,也不允許浙商證券工作人員(含公司高管)通過第三方協議套取資金,用於項目公關費或者用於個人薪酬獎勵。另外,周躍作為浙商證券副總裁,收入適用高管的薪酬考核方案,不得從項目團隊支取獎金,亦不能在項目團隊包幹費用中違規報銷所謂公關費。
至此,被告人周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躍的受賄行為與其貪汙行為本質相同,對被告人周躍以貪汙罪一罪處罰較妥,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躍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條例,蕭山區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判決:
一、被告人周躍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11749250發還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周躍犯罪所得贓款302000元,繼續予以追繳(返還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編輯:楊志瑩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