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元新購買的一輛克萊斯勒轎車,在使用一年後,被地產開發商老闆孫某以40萬元買走。
這筆交易表面上看孫某是虧了,實則不然。賣車一方是原河北銀行副行長梁靜,孫某恰好藉此與梁靜處好關係,而梁靜可以通過這種方法受賄。
生於1971年的梁靜曾長期在金融系統工作,2006年1月,梁靜離開工作了近11年的石家莊商業銀行,調任石家莊市建投集團。2009年,梁靜再回石家莊商業銀行,石家莊商業銀行後改制為河北銀行。梁靜歷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行長、河北銀行行長助理、河北銀行副行長等職。2015年後,梁靜離開河北銀行赴河北建投集團任職。直至2018年12月,河北省紀委監委通報梁靜「落馬」。
在其「落馬」兩年後,2020年1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布了原河北銀行副行長、河北建投集團總經理梁靜的一審判決,以犯四項罪名判處梁靜有期徒刑11年。
高價「賣車」掩飾受賄真相
判決書顯示,梁靜的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其擔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任職期間。
經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梁靜利用擔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行長、河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唐山華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白某、高某3等單位和個人在獲批貸款、土地競拍、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4.73萬元。
梳理梁靜的受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插手人事招聘事宜,為入職河北銀行提供幫助,後收受好處費、感謝費;二是利用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等事項上幫忙;三是將車輛高價賣給利益相關方。
2010年,唐山華天實業集團閆某有親戚欲入職河北銀行豐潤支行,梁靜在面試前向豐潤支行行長打了招呼,閆某親戚被順利錄取。同時,梁靜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閆某在投資入股、獲批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閆某給予的現金、翡翠手鐲、翡翠擺件、收藏品等財物共計102.4萬元。
2011年初,梁靜利用擔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將白某安排到河北銀行唐山分行工作。為使白某達到入職要求,其將名下客戶的存款業務移交給白某。白某為表示感謝,於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將領取的營銷獎勵153.3324萬元以現金或轉帳形式送給梁靜。
2011年7月,梁靜為買房向高某3借款130萬元。2011年底,梁靜利用擔任河北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高某3的親戚入職河北銀行唐山分行提供幫助。2012年2月梁靜向其還款100萬元,高某3為表示感謝,表示剩餘30萬元無需歸還。至案發,梁靜未將30萬元償還高某3。
梁靜還擅長於「賣車」,來掩飾其受賄的違法行為。
2009年至2011年,梁靜利用擔任唐山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批准貸款提供幫助。2011年1月,梁靜找到該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吳某,讓吳幫忙處理兩輛汽車,並指定沃爾沃牌汽車價格為52萬元、福特牌汽車價格為15萬元。吳某按照梁靜要求的價格將上述車輛用於抵帳,之後安排財務人員將67萬元轉入梁靜丈夫制定帳戶。經鑑定,兩輛車當時價值分別為32.7萬元、9.6萬元,差價共計24.7萬元。
2009年8月,被告人梁靜通過時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副行長陶某將其所有的克萊斯勒牌汽車以40萬元的價格賣給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孫某。2009年10月,梁靜利用其擔任唐山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獲批貸款提供幫助。經鑑定,該車價值25.7萬元,差價為14.3萬元。
這輛40萬元買來的轎車,隨即被孫某以18.5萬元價格「割肉」賣出。據孫某事後證言:「之所以買車是為了和梁靜處好關係,當時正在開發唐山市金色和園小區項目,從銀行貸款需要梁靜幫忙協調關係。」
指使丈夫從華夏銀行騙貸430萬
此外,梁靜還涉挪用公款、貪汙和騙取貸款的違法行為。
2007年初,梁靜擔任石家莊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劃撥700萬元與他人共謀出資購買石家莊商業銀行股權。所購石家莊商業銀行股權賣出後,梁靜從中獲利80萬元。
2010年11月,梁靜利用擔任河北銀行唐山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其司機虛開票據,在銀行報銷裝修費8萬元並據為己有。
有意思是的,梁靜騙取貸款的行為,並非發生在河北銀行,而是將目前瞄準了華夏銀行。2010年11月至2017年11月,梁靜指使其丈夫高某(另案處理),通過虛構貸款事由,提供虛假貸款合同事由合同的方式,先後5次從華夏銀行騙取貸款共計430萬元。
判刑11年,8萬元貪汙款返還河北銀行
2018年12月1日,經河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對梁靜立案審查調查。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梁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334.7324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將本單位財物8萬元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7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一審判決,梁靜犯受賄罪、犯挪用公款罪、犯貪汙罪、犯騙取貸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1萬元。對涉案贓款贓物334.7萬元依法追繳,對其挪用公款違法所得8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對其貪汙所得8萬元予以返還河北銀行唐山分行。
(責任編輯:邱光龍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