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金融訊 12月3日,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孟鋼受賄、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判定,長沙銀行原副行長孟鋼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
判決書披露,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孟鋼的犯罪事實如下:2004年至2019年,孟鋼利用在長沙銀行擔任領導職務的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湖南聯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信公司)、鄧某等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承攬、驗收、付款和貸款審批、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前妻魏某(任聯信公司副總經理,2016年11月與孟鋼離婚,另案起訴)收受上述單位、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896.56萬元。孟鋼又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枝3支。
一、受賄罪
(一)收受聯信公司所送財物648.75萬元
2009年至2019年,孟鋼在擔任長沙銀行滙豐支行行長、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接受聯信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另案起訴)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聯信公司在長沙銀行年度軟硬體集中採購、視頻會議系統、軟體人力外包等項目的承接、驗收、付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又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聯信公司在入圍長沙銀行零散採購供應商名單、承攬電腦硬體採購項目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魏某收受聯信公司所送財物價值648.75萬元。
1、與魏某共同收受超出股份比例分紅593.16萬元
從2004年4月起,魏某與張某1、許明文等人成立了長沙潤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繼而發展成為聯信公司,主要由張某1經營管理。聯信公司的股份幾經衍變,於2009年11月確定為註冊資本1200萬元,張某1出資566萬元,佔股47.17%;魏某、許明文各出資283萬元,各佔股23.58%。2010年2月,許明文退出股權份額,將股權轉為債權,每年收取固定利息。此後,張某1與魏某約定聯信公司實際股東為張某1、魏某,其他均為掛名股東,二人按照2:1的比例佔有股份。
約2007年,聯信公司有意向參與長沙銀行相關的項目,魏某將張某1正式介紹給孟鋼認識,孟鋼與張某1開始往來密切。為感謝並謀求孟鋼對聯信公司業務的關照,雖然張某1在公司的股份是魏某的兩倍,他仍向魏某承諾兩人在聯信公司的利潤分配將大致相當,並有意將該方案透露給孟鋼,孟鋼當面未表示反對。魏某同意張某1所提方案並告訴了孟鋼,孟鋼表示認可,向魏某講明了張某1這樣分配利潤是考慮到孟鋼的職務行為對聯信公司的幫助。
2014年,張某1、魏某開始從聯信公司分紅,截止2019年,張某1實際分得2304.01萬元,魏某實際分得2041.53萬元。經鑑定,孟鋼、魏某接受超出實際股份比例分紅593.16萬元。
2、收受遊艇、泊位費55.59萬元
2018年5月,孟鋼為滿足個人愛好,託人從廣州購買一艘山葉242型噴射型遊艇,要求張某1支付購艇款。張某1以聯信公司關聯公司湖南長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支付了遊艇款54.09萬元,以及嶽麓區漁人碼頭遊艇泊位租用費1.5萬元。張某1將遊艇鑰匙交給孟鋼,供孟鋼駕艇遊玩。案發前為逃避調查,孟鋼指示張某1將遊艇出售、藏匿,張某1按其要求將遊艇藏匿在公司倉庫,案發後該艇被監察機關查扣。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收受119.83萬元
2004年至2016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湘銀支行行長、長沙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鴻程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程公司)實際控制人羅某的請託,為羅某朋友楊某1參股的湖南新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族公司)、羅某朋友的親戚在湘銀支行的貸款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03年12月,孟鋼預定了鴻程公司開發的芙蓉區水雲間一期房產項目11棟06號別墅並交訂金2萬元,未約定房屋購買價格。孟鋼後因不滿意上述別墅戶型而放棄購買。2005年12月,孟鋼重新選定水雲間二期房產項目25棟1-106號別墅房,但以不急於購買為由未辦理購房手續和支付房款。羅某為感謝並謀求孟鋼職務上的幫助,向孟鋼表示無論孟鋼今後何時購買該別墅房,均按照2003年的房屋價格進行交易,孟鋼同意。2007年8月,孟鋼與鴻程公司正式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每平方米3175元的價格,支付81.8萬元購買了水雲間二期25棟1-106號別墅。經鑑定,該套別墅交易時的市場價為201.63萬元,孟鋼購買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差價達119.83萬元。
(三)收受鄧某所送52.66萬元
2014年至2018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長沙銀行滙豐支行行長鄧某的請託,為鄧某、滙豐支行在職務提拔、增加零售貸款額度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孟鋼8次收受鄧某所送財物共52.66萬元。
2004年至2009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湘銀支行行長、滙豐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恆運達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張某2的請託,為張某2在湘銀支行、滙豐支行的貸款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3次收受張某2給予的32萬元。
2009年至2016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滙豐支行行長、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億順達紡織服飾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湖南益鑫泰麻業紡織服飾有限公司股東胡某的請託,為上述公司在滙豐支行貸款授信、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9年至2017年,孟鋼23次在長沙市的飯店、長沙××室收受胡某所送現金,每次1至2萬元不等,共27萬元。
2004年至2017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湘銀支行行長、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新族公司股東楊某1的請託,為新族公司、楊某1在湘銀支行、金城支行的貸款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節前,孟鋼4次在長沙新長福等酒店收受楊某1所送現金,每次2萬元港幣,共港幣8萬元,折合人民幣6.8萬元。
此外孟鋼還利用職務優勢,收受楊某2、伍某、楊某3、鄭某所送黃金,共價值9.52萬元。
非法持有槍枝罪
2003年,孟鋼因好奇通過網絡途徑購買了兩支塑料仿真槍和一支氣手槍,2007年又在長沙市雨花區高橋大市場購買了一支可摺疊槍託氣槍和一支木質槍託氣槍,均藏匿於家中。2019年6月初,孟鋼將上述物品轉移至位於長沙市嶽麓區××街道××小區××期××棟××房的朋友家中,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孟鋼非法持有的氣手槍、可摺疊槍託氣槍和木質槍託氣槍共3支,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的槍枝。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孟鋼犯罪的事實屬實,且孟鋼自願認罪認罰並籤字具結,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孟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本人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孟鋼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
判處孟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編輯: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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